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发表日期: 2013/9/29 23:58:06 阅读次数: 66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时间里,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重大损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此次发布的《解释》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六种情形是: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解释》明确规定了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等五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等五种情形加重处罚。 

  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附: 

  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上一篇:河北公安机关公布6起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破案122起
下一篇:北京拟规定协会性质慈善组织将不再具有公募资格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