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产、交通、生活等秩序,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时间里,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重大损失。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此次发布的《解释》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六种情形是: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解释》明确规定了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等五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等五种情形加重处罚。
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附:
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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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