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网购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网购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发表日期: 2013/10/22 21:56:22 阅读次数: 54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消法修正案草案、环保法修订案草案三审 政府制定政策也要“环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昨天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等。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完善了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等。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加大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在拟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赋予环保部门相应执法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等。针对此前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三审稿再次调整了诉讼主体范围,拟扩大至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有条件

  【背景】 草案一审稿规定,如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修改】 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从实际情况看,网络交易同实体交易相比有自身的特点,通常网络平台交易数量巨大,消费者在选择网络平台购物时,对风险的预判也与实体交易不同,如果规定与实体交易同等责任极可能遏制网络交易的发展,建议结合交易实际情况,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承担进行区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

  惩罚性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背景】 此次消保法针对惩罚性赔偿的修改分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从一审的“退一赔二”提高到二审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草案从一审规定“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提高到二审的“三倍以下民事赔偿”。

  【修改】 草案三审稿针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涉及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计算下来赔偿额就不是一个小数额了。

  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考虑了对消费者维权的激励,既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又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有助于遏制和制裁商家造假行为,但惩罚的力度可以更高。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

  网购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背景】 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舆论认为“无理由退货”制度及时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纠纷,如商家利用该条款恶意竞争、退回的商品无法进行二次销售、小卖家承担运费“赔了夫人又折兵”等问题。

  【修改】 草案三审稿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细化了单列的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要考虑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玲蔚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

  各级政府应加大环保投入

  【新增】 草案新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草案明确,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针对目前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的任务繁重,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增加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并采取有力措施支持环保产业发展。

  ——部分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

  政府制定政策也要环评

  【新增】 三审稿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拟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政策环评”并非一个单独的前置程序,这项规定的意义在于,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必须听取环境方面的建议,防止政策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让政府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立法人士

  对污染环境者可“按日计罚”

  【背景】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污染者罚到顶就是100万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修改】 环境保护法修订案草案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草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是个很大的突破,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这将有利于对环境损害的遏制,也有利于让环保执法硬起来。

  ——北京大学资源、能源与环境法研究中心主任汪劲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拟扩大

  【背景】二审稿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将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较窄,建议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修改】 三审的修订案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新制度,宜积极稳妥地推进;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也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

 

 

 

消息来源:新华社


上一篇:周强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报告
下一篇:最高法“组合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