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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消费者权益保护 篡改生产日期拟担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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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 篡改生产日期拟担行政责任
发表日期: 2013/10/25 14:24:27 阅读次数: 71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获悉,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已根据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作了最新修改,建议表决稿已印发会议。草案明确了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担行政责任、进一步细化了网购无理由退货制度、确定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实施日期。

  关于行政处罚

  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列举了经营者面临行政处罚的十种情形,其中第四项是“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建议表决稿将该项修改为“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这样,经营者若有十种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分组审议中,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素明说,我国在食品领域用得比较多的物流信息码,是包括生产厂家、运输业、消费者在内的整个供应链中的一个共享数据,是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服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现实中常有不良商家将其破坏掉,如法律中明确规定这种行为违法,就能起到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

  关于退货规定

  针对草案中对几种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的规定,包括“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易退货的”一款,建议表决稿将该款修改为“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有常委会委员举例说,网购时,经营者销售内衣类商品,根据其性质不宜退货,并在销售条件中写明不退货的,消费者如在购买时确认了这个条件,到货后就不可以“无理由退货”条款要求退货。

  关于消保法施行日期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施行日期,草案原定为2014年1月1日,建议表决稿将其修改为2014年3月15日,即自明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施行。

  此外,针对有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和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作为提供商品、服务的条件,或以拒绝提供商品、服务,强制消费者接受其不合理的条件,建议表决稿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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