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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中国保监会:五种保险消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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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五种保险消费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发表日期: 2013/11/21 20:37:12 阅读次数: 70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11月1日,《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3年第8号)(以下简称《投诉办法》)正式施行。日前,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就《投诉办法》答记者问时明确,投诉事项不属于保险消费投诉、不是保险消费者本人或其受托人提出等五种情况的投诉,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保监会表示,根据《投诉办法》的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主要有:一是投诉事项不属于保险消费投诉的;二是投诉事项不是保险消费者本人或其受托人提出的;三是投诉事项不属于接收单位负责处理的;四是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五是本单位已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对于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事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二是对于情况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处理的监管方面,《投诉办法》突出并强化了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中的义务和责任。主要表现在:一是要求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要健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制度机制,明确工作部门和岗位,充实工作力量。二是要求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要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并加强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三是要求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做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有关信息的公开工作。四是要求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要按照《投诉办法》规定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告知保险消费者。五是要求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每季度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其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六是要求各级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督办、监督和考评,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投诉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相关链接: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解读之一:维权途径早知道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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