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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360百度抄袭纠纷案二审就4焦点激辩 百度诉求一审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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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百度抄袭纠纷案二审就4焦点激辩 百度诉求一审被驳
发表日期: 2013/12/5 22:04:42 阅读次数: 71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今天下午,360百度“抄袭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庭上双方围绕“百度公司涉案文档是否具有独创性”等4大争议焦点展开激辩。基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法庭放弃调解工作,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据了解,360站长平台于2013年1月24日在360搜索正式上线,百度认为该站长平台内容涉嫌侵犯了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给百度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遂起诉360“抄袭”。北京西城法院于2013年8月8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一审法院调查后认为,百度的站长工具帮助文档内容均不是百度公司创作的,也不具有独创性,均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百度质控360抄袭侵犯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今日庭上,法庭为此归纳了双方争议的4大焦点问题:1、百度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文档的性质,是基于sitemap协议而起草的功能说明文件,还是基于sitemap协议编写出来的百度搜索工具规则本身;2、百度公司涉案文档是否具有独创性,百度公司对其是否享有著作权;3、奇虎公司相关文档与百度公司文档相比是否相同或近似,奇虎公司是否侵权,奇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百度公司是否应当依据“创意公用授权-相同方式共享”条款将其相关sitemap文档提供给奇虎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免费使用。

  庭审中,百度方面向法庭提交了3份新证据,以此分别证明“涉案文挡所涉及的技术是公知技术”、“涉案内容并不因简单而不享有著作权”以及“奇虎公司的抄袭行为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影响”。

  对此,360方面认为,百度所提交的证据并非在一审期间获得的,不认可是新证据。“本案是著作权纠纷,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谷歌提出了sitemap创意,解决的技术问题很简单,百度和奇虎等已经没有创造的空间了。”360代理律师在庭上坚称,sitemap在98年前已经就有了汉文版,百度是在谷歌进入中国5年后才用了通用协议,不需要进行本地化,因此奇虎公司不构成侵权。

  基于双方当事人对“是否接受庭下调解”的意见分歧较大,法院决定将择期作出宣判。正义网将持续关注最新进展。

  另据记者了解,此前,360公司认为百度的做法危害了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创新能力,是中国互联网行业低水平竞争手段的典型表现。针对此案,有业内人士也指出,互联网巨头公司切勿将行业先行者所树立的一些国际通用技术标准、规范和通则,凭借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将其说成是自己的“原创”,公然违背业内公认的技术发展史,“这将阻碍全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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