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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说好的“3倍加班工资”去哪儿了? 法律规定不清晰难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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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好的“3倍加班工资”去哪儿了? 法律规定不清晰难落实
发表日期: 2014/2/6 10:19:09 阅读次数: 57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合家团圆、享受天伦之乐是国人过年的最大愿望,然而因为种种原因,城市中有一大批人在春节假期不得不坚守岗位继续上班。国家规定,法定假期加班至少要有3倍工资,不过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人无法领到足额加班工资。法律为何又成了空头支票?

  部分劳动者加班拿不到“3倍工资”

  “我已经五六年没回家过年了,从来没有拿过春节的加班工资。”一位在杭州某企业传达室上班的工作人员老刘说。

  老刘说,他所在企业每天都需要有人看守大门,而这个岗位只有他一个人,所以春节他也要留下来。但是加班工资他从来没拿过,“领导年前拿了点年货过来,也就1箱饼干和1箱牛奶,然后说句辛苦握个手就走了。我也不敢主动问啊。”老刘说,为了饭碗,只能忍了。

  在某媒体工作的白领陈静也表示,他们每年春节假期都要值班一到两天,但单位不成文的规定是,没有加班费。“领导说他们也参加,也没加班费,我们还能说什么呢?没人傻到为了几百元钱的加班费,让领导对自己落下个斤斤计较的坏印象。所以安慰自己就算当一天雷锋了。”

  在杭州一个住宅小区当保安的安徽人范健康则表示,他当保安3年了,过年从来没拿过3倍工资,老板都是象征性地给个两三百元钱的红包,加一点年货就应付过去了。

  记者还随机调查高校食堂厨师、超市收银员等多个需要春节加班的工种,很多人反映拿不到“3倍加班工资”,能有两倍就不错,也有不少人说,他们搞不清到底有多少加班费,“最后都是打在工资卡里的,分也分不清”。

  “其实不止是春节,其他中秋节、国庆节都一样,都不会足额发加班费的。”还有不少人如此说。

  “加班费”法律规定不清晰难落实

  记者查询劳动法,其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然而对于工资基数怎么界定,又如何计算,国家法律却没有给出明确答案,导致现实中部分加班劳动者的利益受损。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明确,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以理论上来说,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包括所有收入,但实际上,很多单位在发放的时候,基数只算岗位工资,把奖金什么都排除在外。”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家品说,法律不完善是导致这类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为了规范工资支付,多数省份都出台了地方的工资支付办法,对加班工资如何计算也做出了规定,但各省之间的规定千差万别,一些规定也不够具体。如浙江省2010年修改后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对于加班工资只是笼统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劳动工资”。

  此前2009年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意见表示,加班工资以职工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如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可以按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规定很复杂,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如工资基数要扣除绩效、奖金,这是没有道理的,70%的基数也是没道理的,都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海斌说。

  劳动者维权势弱顾虑“丢工作”

  除了法律的缺陷外,记者发现劳动者本身的维权意识淡薄,也是造成加班工资成空头支票的原因。

  “我们是干活的,能向谁说这个事情呢?一反映,说不定饭碗都丢了。”老刘说,他对收入的态度是,给他多少就是多少,从来不多嘴。

  像老刘这样,很多利益受损的职工不敢向自己所在的单位和企业维权,认为“为了加班工资得罪了领导,肯定不划算”。也有职工反映,如果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费时费力,也不划算,综合考虑只能忍气吞声了。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潘琦表示,来他们这里要求解决问题的以追讨工资为主,为加班工资维权较少,而且讨加班工资的多数也是将要离职的人,在职的很少。“大家的顾虑的确比较多,这是现实。”潘琦说。

  专家表示,在健全法律的同时,劳动者本身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同时国家也要营造良好的投诉环境,免去他们维权的后顾之忧。国家相关部门还需要改变工作方式,加强对加班工资发放的监管,主动发现这类问题,帮助劳动者维权。同时也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统一明确且清晰的加班工资计算规定。





消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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