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发表日期: 2014/2/26 8:28:51 阅读次数: 48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多年来,执法司法机关依法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对落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也发生一些问题,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央政法委组织中央政法各单位在开展专项治理、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遵循现行法律规定,切实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从严把握实体条件、完善监督制约的程序规定、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严格依法规范进行。

  近年来,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对突出。为了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指导意见在要求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标准的同时,针对“确有悔改表现”这一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的关键条件,明确规定,严格对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要求除考察所有罪犯减刑都必须具备的一般条件外,应着重考察三类罪犯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并强调,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比如,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由过去“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延长到现在“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而且增加规定“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针对保外就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从严把握三类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司法部将根据指导意见,正在修订《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指导意见还规定,虽然患有疾病,但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

  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指导意见着眼于提高透明度、强化监督制约,明确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为了强化责任、从严惩处腐败,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个环节的承办人、批准人,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执法司法人员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吃请的,一律清除出执法司法队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原则上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对单位和个人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出具虚假病情诊断等证明材料的,或者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搞权钱交易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中央政法单位正在根据指导意见精神,正在细化相关规定,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指导意见切实得到执行。




相关链接:

 权威解读中政委规范减假暂防司法腐败意见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上一篇:高检院将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
下一篇:余额宝被指“吸血鬼” 互联网金融底线在哪里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