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样的人身伤害后果,只因侵权行为性质是民事、刑事或行政的不同,赔偿结果可能差距很大;因为选择交通工具的不同,因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身份不同,因为所处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都有可能造成赔偿结果悬殊。”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法院院长张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源就是缺乏统一的侵权赔偿标准。他建议修订相关法律,统一赔偿标准,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国侵权赔偿法律规范体系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众多,但存在互相冲突问题。侵权赔偿标准主要存在法律救济路径不统一、赔偿范围不统一、伤残鉴定标准不统一三方面的问题。”张坚举例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范围不一致。侵权责任法将人身权基本上纳入保护范围,而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仅赔偿“物质损失”,国家赔偿法则仅将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纳入赔偿范围,而名誉权、荣誉权等被排除在外。 此外,张坚还指出,在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上,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全一致。 “赔偿标准的规定不统一、不协调,既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司法裁判的统一。”张坚指出了危害所在。 张坚建议对所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统一民事侵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国家赔偿的标准;同时参考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修改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以全国性统计数据作为赔偿数额计算标准。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