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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刑法有关规定解释草案规定:"骗保"行为拟构成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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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有关规定解释草案规定:"骗保"行为拟构成诈骗犯罪
发表日期: 2014/4/22 8:09:47 阅读次数: 85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今天提交常委会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下称草案)明确,“骗保”行为,拟可构成诈骗罪。草案同时对单位实施刑法规定危害社会行为,危害公司注册资本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予以规范。

  草案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实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这类行为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司财务行为性质相同,且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有些没有规定为单位犯罪,但实践中存在单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对此,草案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刑法第158条、159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这意味着,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将不再适用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草案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分别触犯刑法相关罪名。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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