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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网络侵犯著作权案法律适用存四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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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犯著作权案法律适用存四大难题
发表日期: 2014/4/26 13:16:40 阅读次数: 70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判决,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以加框链接方式侵犯他人网络视频著作权被定罪判刑的案件。  

  海淀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处处长邱志英告诉记者,近年来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呈现高发态势。2013年1月以来,海淀区检察院共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28件44人,其中影视作品19件30人,文字作品9件14人。  

  邱志英介绍,通过对已办案件梳理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被侵权网站集中且侵权种类主要是影视作品和文字作品;侵权形式不再是传统的复制发行,而是“网络盗版”,即在网络环境下将他人影视或者文学等作品,直接上传至服务器;侵权行为入行成本低,间接获利高。  

  邱志英表示,由于是新型案件,利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四大难题:一是加框链接方式是否能认定为刑法上的复制发行行为。二是认定以营利为目的证据难以调取。三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存在困难。四是入罪标准的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法律规定将“传播他人作品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作为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定罪标准之一,但是电视剧数量是以“部”还是以“集”为单位计算,亟须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针对上述办案中存在的难点,海淀区检察院多措并举,努力破解查办难题。在侦查环节,积极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包括对侵权网站进行勘验、截取视频固定证据,证实以深度链接方式侵权而非提供搜索引擎服务;引导公安机关在相关广告联盟调取支付广告费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营利目的。  

  在审查起诉环节,该院一方面积极同被侵权方沟通联系,了解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另一方面及时调取著作权人权属证明,解决未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授权的证据问题。  

  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该院邀请专家学者等相关人员召开互联网领域侵犯著作权刑事问题研讨会,就入罪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共识。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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