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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查漏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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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要“查漏补缺”
发表日期: 2014/5/22 9:09:42 阅读次数: 61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实施知识产权犯罪,既可以在短期内获得高额非法利润,同时,实施知识产权犯罪对犯罪人的个体条件要求不高,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推出了一个集司法预警、司法指引、司法咨询、司法公开于一体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了法院与企业、群众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知识产权信息交流的互动,有效提升了辖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软环境。笔者为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的做法叫好。

  近年来,随着生物医药、云计算、创意产业、生态产业等创新科技企业快速发展,苏州工业园区专利申请数年均增长50%以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江苏全省平均水平5倍。技术产业化和技术贸易的日趋活跃带来了巨大的经济驱动力,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纠纷的激增。对此,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推出了覆盖辖区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平台,着重突出“五项功能”:即审判延伸功能、指导服务功能、诉调对接功能、综合咨询功能和宣传普法功能,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管理的良性互动。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尤其是一些拥有良好信誉的驰名商标,其产品的品牌附加值高,蕴含着巨大的财富价值。实施知识产权犯罪,既可以在短期内获得高额非法利润,同时,实施知识产权犯罪对犯罪人的个体条件要求不高,也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证据发现、固定、收集难度较大,查处中常常因难以查清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而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假冒、盗版产品质量相对较差,但并不是所有的假冒、盗版产品质量都差,有的甚至与真品、正品相差无几,而其低廉的价格让不少消费者十分青睐,这为“假名牌”提供了生存土壤。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易移动等特点,犯罪分子在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可遥控指挥、流动作案,能够大大降低被查处的风险。因此,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认定仍存在诸多难题,如管辖问题、行为性质认定问题、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问题等。同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政策导向亦需进行“发展与保护”的价值权衡。从理论上讲,对知识产权进行司法保护一般基于以下两种价值选择:一是基于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的需要;二是基于维护贸易秩序的需要。如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巡回审判,组织企业旁听庭审,以案说法。在公正、高效审理个案的基础上,探索和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和规律的裁判规则,引导企业注重产品独创性,培育品牌意识,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起步较晚,现行条文规定较为简单、原则,不能完全涵盖新型犯罪活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明确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含义,但对于诸如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如何认定等问题却无具体规定,导致司法机关在罪与非罪、罪轻罪重认识上易产生分歧,达不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和执法尺度。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对知识产权罪与非罪,以及非法经营、违法所得、损失等数额概念应作出具体可操作性的界定。一方面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模式,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先由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再向公安机关移送。这导致一些侵权行为停留在行政处理阶段,容易滋生“以罚代刑”现象,因此,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建立对各类知识产权犯罪的预警机制,切实形成惩治合力尤为必要。另一方面,随着新技术、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突出,合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和社会公益的难度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同时,要注意发现和反馈权利人企业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协助知识产权权利人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完善防控体系。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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