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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石家庄立法规定:医疗污水经处理方可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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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立法规定:医疗污水经处理方可排放
发表日期: 2014/5/30 8:05:07 阅读次数: 75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医疗污水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危害很大。为防止个别医疗机构将医疗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今天提交会议审查的《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作出明确禁止规定。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对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从事餐饮、洗浴、洗染、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和加油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自用排水设施,配置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运行,保证外排水质达标。

  条例还规定,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消息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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