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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保障农民的“四权”才能终结拆村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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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的“四权”才能终结拆村乱象
发表日期: 2010/11/14 9:59:15 阅读次数: 109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应将听证权、选择权、召开村民会议权、土地增值受益权等明确写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稿。

  在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试点的过程中,有些地方发生了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上楼的情况。近日,国土部召开会议称,将立即着手修改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相关文件。

     修改的最重要原则,应该是保障农民的参与权。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十八条也规定:在报批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这就是说,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的第一步,即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农民就有听证的权利。但各试点地区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有多少面向农民召开了听证会?

  建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修改稿明确规定:在编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召开面向项目区农民的听证会。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一般会涉及整个村庄的搬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的撤销、范围调整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应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在现实中,数以千计的村委会被撤销改为居委会,有多少召开了村民会议?

  建议“办法”的修改稿明确规定:村委会的撤销、范围调整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委会成员不召集村民会议的,由地方政府协助召集村民会议。

  “增减挂钩”指城郊区土地升值潜力较大的村庄和传统农村地区的村庄共同组成一个项目区。但这一过程一般是地方政府指定的,作为主体的村集体的选择权被侵犯。

  因此建议“办法”的修改稿应明确规定各个村庄有独立的选择权。

  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后节约的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办法”的修改稿应明确写入。政府不与民争利,是遏制新一波圈地运动的关键。政府应当做的是规划、管理、监督和收税等。

  只有将听证权、选择权、召开村民会议权、土地增值受益权等明确写入“办法”的修改稿,才能达到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涉及村庄撤并等方面的土地整治,必须由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的要求。

 

消息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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