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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评论:司法鉴定如何走出“追鸡杀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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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司法鉴定如何走出“追鸡杀牛”
发表日期: 2014/9/23 8:28:01 阅读次数: 65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不久前,霍先生妻子的玉镯被送到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公司进行鉴定。霍先生缴了2万元的鉴定费用。鉴定结果出来后,玉镯的价值在1.5万到2万元之间。司法鉴定的费用甚至高于镯子自身的价值,这让霍先生想不明白。他不知道这样的收费是否合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是否允许。

  2万元玉镯鉴定费无论是由原告还是被告承担,其等同甚至高于被鉴定物自身价值的定价标准就值得商榷。霍先生的质疑,实际折射出对于玉石之类物品司法鉴定的监管与收费乱象:即玉石鉴定是否应该被列入司法鉴定的职责范畴?如果被允许,其鉴定收费又该怎样定价与监管?

  在民众的常识性认知里,“司法鉴定”不过对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鉴定的三大类职责,其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辨别证据真伪,以帮助法院法官客观判案与公正司法。这当属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而这些鉴定大多并不涉及经济利益的考量。不过,在具体的司法案例中,有时的确需要对包括玉石、字画等受损害贵重物品的品质鉴定和价值判断,以备案件裁决或损害赔偿所用。鉴于这些特殊物品鉴定具有专业性太强的特点及已有相关社会性机构的现实,对司法鉴定部门该不该赋予“玉石鉴定”的资质值得认真考量。

  纵观检验方给“2万元玉镯鉴定费”开列的理由,其“底气”来源有三:一是该公司兼具司法鉴定和艺术品鉴定的双重资质,且此次鉴定行为系受法院委托;二是司法鉴定与商业鉴定所用到的方法不同,承担的责任风险不同,司法鉴定要保证科学、独立、公正,故价格不同。三是艺术品的鉴定收费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我国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中也没有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这“三大类”之外的物品,给予明确的鉴定授权和价格界定,这才使得玉镯鉴定方有了随意要价理由。换句话说,是绑在玉石鉴定上的“司法”光环,催生了远高出于一般市场标准的2万元“天价鉴定费”。

  其实,只要稍加辨析,便不难窥测“2万元玉镯鉴定费”的未能自圆其说。比如,鉴定意见书中明明写有两位鉴定人的名字,该公司却说其并非鉴定人,后面有专家;2万元鉴定费涵盖了聘请专家的费用。常言道“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自称获得艺术品鉴定资质又无相关专家,既然“另请高人”又不敢言明实情,如此遮遮掩掩如何令人信服?其高收费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搭“司法鉴定”便车,谋“玉石鉴定”的暴利?

  由此看来,只有完善对司法鉴定的职责范畴界定,将司法实践中的玉石鉴定纳入法治监管的轨道,才能遏制“2万元玉镯鉴定费2万”的鉴定乱象,让司法鉴定费走出“追鸡杀牛”怪圈。

 

 

 

信息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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