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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婚姻法》新解征求意见 被指缺失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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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征求意见 被指缺失人文关怀
发表日期: 2010/11/19 8:17:28 阅读次数: 110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一石激起千层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新解征求意见稿》一公布,即刻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最引人注目的是,离婚时房产的归属问题。记者在郑州采访时发现,许多女性市民认为,关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规定有失公平,不利于离婚案件的了结。

      《婚姻法》新解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多数男性对此规定表示支持和理解,认为比较合理。而大多数女性认为,该规定只是考虑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对公平,缺乏对现实生活问题的考虑,看似解决了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却忽略了女性婚后经济来源短缺的实际,有失公允。

  郑州市的王女士说,女性在婚后多以家务为重,要怀孕生子、带孩子,有的为此失去工作或放弃工作,经济来源相对较少。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婚房多为男方或男方的父母出资,一旦发生婚变,《婚姻法》对房产归属的规定,显然对女方不利。

  郑州市未婚女青年小王认为,目前,大多数女性的经济收入在家庭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

  但并不能说对家庭的贡献就小。为了家庭,女性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也付出了青春,青春是无价的。一旦发生婚变,按照《婚姻法》新解的规定,女性青春逝去了,也不会拥有相应的房产,缺少人文关怀。

  据了解,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婚姻法》新解支持者认为,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这显然也存在不公。

  有关专家担心,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一些女性的担忧不无道理,《婚姻法》新解在考虑财产公平分割的同时,还应注重对不同人群的人文关怀。

 

消息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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