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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我国首次实行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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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实行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
发表日期: 2015/1/27 10:16:58 阅读次数: 76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在这个月的9日开始执行。但办法该如何实施,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新环保法第47条第三款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新环保法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办法是用来规范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备案的准备、实施、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他表示,建设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针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预案,不是建设施工期间的预案。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者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两者有所区别。备案受理部门为县级环保部门。

 

  这位负责人说,在办法中,首次正式提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概念。

 

  根据办法,三类企业要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这三类企业是,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排除,例如餐馆等。由于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与一般的排放污染物企业有所区别,在《备案管理办法》中用“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予以强调;可能非正常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结合事件案例,强调了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尾矿库三类易发、多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这是兜底性条款,给予地方环保部门一定的自主权。为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规定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环保部门对企业备案的监督,主要包括汇总、指导、责任倒查三种方式,其中,责任倒查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事件调查处理范围。办法还对备案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要求备案受理部门及时公布备案企业名单,企业主动公开环境应急预案相关信息。

 

  为了督促企业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对于企业不制定、不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行为,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规章等,给予罚款等处罚。

 

  环保部表示,办法是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今后环保部门主要通过备案来实现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指导与管理。”这位负责人说,由于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涉及技术内容多,为不断提高预案管理水平,将部将陆续出台重点行业预案编修指南、应急资源调查指南、演练指南等配套文件。

 

 

 

 

 

 

 

相关链接: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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