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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网购手机是假货,淘宝网说“与我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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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手机是假货,淘宝网说“与我无关”
发表日期: 2015/12/7 8:26:52 阅读次数: 42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常女士在淘宝网购买三星手机一部,然而使用一个月后手机发生故障,三星的手机售后维修点以手机是假货为由,拒绝维修。常女士认为卖家存在售假和诈欺行为,遂将卖家游某和淘宝网一并告到法院,今年11月3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网购手机竟是假货

    常女士于2013年6月14日在淘宝网卖家“公道手机”(旺旺名“今日靓相a”)处买到金额为2451.6元的三星I9300 GALAXY S3手机一部。卖家承诺“正品行货”、“全国联保”,发票由深圳市平慧仪贸易有限公司开具。

    在使用手机一个月左右,常女士发现手机开始出现无法充电和自动开关机等故障,三星的售后维修点以手机是假货为由拒绝维修。常女士随即与卖家联系,多次交涉之后卖家同意收到退货三天之内退款,但2013年8月2日卖家确认收货之后,又要求常女士追加好评才能同意退款。

    在与卖家的多次交涉中,常女士发现淘宝网并未对售假的卖家进行任何处罚,2013年8月29日,常女士以淘宝网和平慧仪贸易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后来被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之一的平慧仪贸易有限公司经过两次公告都未联系上,故常女士的诉讼按撤诉处理。

    现常女士以淘宝网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淘宝网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在淘宝网上购买手机金额的3倍赔偿,并承担原告的相关诉讼费用损失1380.5元。

    淘宝网拒绝承认原告的所有请求,被告律师辩称淘宝网在案件中并非提供手机的经营者,而是向买卖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的购物平台,故淘宝网不应承担3倍赔偿的责任。

    三大争议焦点成看点

    焦点一:如何证明手机是假货

    “这是我从卖家的网页上截的图,卖家承诺是正品行货和全国联保,所以我才决定买的。”常女士说,在售后点得知手机是假货之后,常女士当即与卖家取得联系,“卖家没有承认卖的手机是假的,但是表示可以接受工信部网站的检验。”常女士在工信部的入网许可查询网站上输入手机背部的入网许可证号码之后,显示“验证为假”字样。

    常女士当庭展示了买到手机的正、反两面照片和拆开后盖的图片,证实与卖家店铺里的手机照片和在工信部网站上查询到的手机信息是一致的,并且举证了多次与卖家交涉的旺旺聊天截图。

    而被告律师则对常女士举证的图片的真实性产生怀疑。“旺旺聊天记录是打印出来的,对其真实性不认可。”被告律师说。因手机现已退还给卖家,所以被告淘宝网无法查验该案中的手机是否与常女士所提供的照片一致,被告律师表示:“经过对原告所说的检验网站的网址进行ICP备案查询,发现是一家公司性质的网站,其公信力和权威性令人怀疑。”

    可见,网络购物举证如何做到令人信服成为该案的一个难点所在。

    焦点二:淘宝网是否在此次交易中扮演“卖方”角色

    “手机的价格是2280元,发票的价格与手机价格一致,但是交易总额是2451.6元,多出来的171.6元是我购买的淘宝网的增值服务,所以淘宝网也应承担卖家责任。”常女士所说的这个“增值服务”成为该案的一个争执点。

    从交易详情来看,手机的价格和发票的价格一致,金额为2280元,经多次交涉,卖家最终退还给常女士的退款是2220元(卖家扣除差价60元,后又由卖家补齐),这多出来的171.6元,成为判断淘宝网在此次交易中能否置身事外的关键所在。

    “这171.6元包括价值99元的浸水摔坏保修和价值72.6元的全国联保的服务。这跟卖家没有关系,是单独购买的。”常女士认为她所购买的增值服务是由淘宝网所提供的。“这笔钱并不是由淘宝网所收,而是原告所购买的保险服务。”被告律师辩称。而至于这笔货款最终流向何处,仍需核实。

    焦点三:淘宝网是否存在对商家监管不力的状况

    被告律师以淘宝网为购物平台为由,旨在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而在这一点上常女士并不认同,“我在发现手机是假货的时候想要投诉和举报,但是淘宝网的投诉入口在当时已经关闭。”在多次与卖家的交涉中,常女士曾经三次与淘宝网客服协商获得卖家的联络方式。“三次淘宝网给我的联络方式和地址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不认为淘宝网在此次纠纷中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服务。”常女士表示。

    “我看到投诉页面有很多跟我类似状况的投诉,但是淘宝网并没有对售假的商家进行任何警告和处罚。”常女士说,到目前为止,旺旺名为“今日靓相a”的卖家仍然活跃在淘宝网上。

    据悉,淘宝网上的准入规则只是对卖家的身份信息进行核验,至于是否对商品进行核验以及淘宝网是否承担了对商品质量的监督,仍需进一步的调查。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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