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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首例涉及对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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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及对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案件宣判
发表日期: 2015/12/9 11:53:11 阅读次数: 56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北京知产法院认定商标局相关文件规定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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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

    该案是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对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华源公司称,2013年1月4日该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华源医药”商标。同年1月11日和1月28日,健一网公司和易心堂公司也分别向商标局提出由中文“华源”构成的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此后,商标局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要求3公司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申请并提交书面协议,逾期未提交或协议无效者,商标局将另安排时间以抽签方式定夺。

    华源公司表示,该公司申请时间早于另外两家公司,却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依据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在相同或类似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视为同一天。华源公司认为《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违反商标法规定,请求法院对《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一并审查。

    商标局辩称,该局制定《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关于过渡期的规定的主体合法,关于过渡期的规定的内容合法,发布程序得当。设置过渡期视为同一天,既限制又保护了商标,防止自己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如果放开商标注册的标准,那市场上可能出现相同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虽然商标局是制定《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中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形式意义上的合法主体,但是,其将“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视为同一天”的规定实质上已经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设定”,商标局作出该规定已经超越其法定权限。

    此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还指出,商标局制定《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将申请在先原则与维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相结合作为特定时间内确定商标注册的规则,体现了其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与力求实现商标申请有序状态的美好愿景,在一定程度上可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其动机和目的是正当的,在制度设计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合理性不能等同或者替代合法性,实质正义的真正实现也必须以程序正义的实现为依托,否则,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和权威性将受到损害。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委会认为,商标局制定的《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过渡期的规定不合法,商标局据此对华源公司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今年9月17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大法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副院长陈锦川、宋鱼水等审委会全体七位委员共同开庭审理本案。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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