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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套路贷”不只是高利贷更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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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不只是高利贷更是犯罪
发表日期: 2018/8/16 13:31:22 阅读次数: 68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朱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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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套路贷”等新型金融违法活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社会利益,是比高利贷更为严重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弥补法律漏洞,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工作的评价、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发现交易平台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坚决予以遏制,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近年来,新型金融骗局“套路贷”屡禁不止,其以在校大学生为主要侵害目标之一,通过各种“网贷”“微贷”平台、校园广告、中介等途径招揽有需求的大学生借款,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和不想让家人知道的特点,以个人民间借贷为幌子,把低门槛、无抵押、即时放款等宣传用语,作为“套路贷”常用的诱饵。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套路贷骗局预谋严密、隐蔽性强,不法分子放贷的目的并不止于获得超高的利息收入,他们觊觎的是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房产和其他巨额财产,使用暴力、恐吓、威胁、要挟、侮辱、骚扰、“轰炸”通讯录、上门催收滋事等暴力催收手段,向大学生和其家人施压,达到非法索取巨额金钱的目的,对借款人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危害和恶劣影响,有的债台高筑、有的举家搬迁、有的长期失联,更有甚者产生抑郁轻生念头,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些人陷入“套路贷”后,导致家破人亡。“套路贷”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套路贷和高利贷、一般民间借贷有所区别。”浙江杭州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贾勤敏介绍,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畴内盈利,高利贷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套路贷”目的不在于“吃本金”“吃利息”,而是利用借款人着急用钱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心理,通过一步步设套,最终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产,本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套路贷”等新型金融违法活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社会利益,是比高利贷更为严重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弥补法律漏洞,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通知》强调,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从严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对各种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当依法不予支持。严厉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转贷以及“校园贷”“套路贷”;从严惩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发现交易平台、交易对手、交易模式等以“创新”为名行高利贷之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发送司法建议函等有效方式,坚决予以遏制。这些举措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希望相关部门是够重视,加强落实。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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