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新闻】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一批新规3月实施:社区矫正再添规程 放射性废物将受严管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系列报道: QQ大战360
 检察日报:"发帖者是谁不重要"应成为共识
 搜狐发布《微博版权保护公约》
 教育部:与学校利益相关单位不得编写教辅材料
 礼品回收成洗钱新渠道 数十万名表首饰可变现
 “电焊工资格证可以花钱买”
 中国禁止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 每人限带一只猫狗
 新华视点:“假古董”如何卖出古董价?
 江苏邳州商人承认2.2亿元“汉代玉凳”由其组装
法律新闻 → 洗白征信“套路”多 中国个人信用修复要走几步?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洗白征信“套路”多 中国个人信用修复要走几步?
发表日期: 2018/10/18 16:37:48 阅读次数: 47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看中北京南三环一个小区的房子快两年多的李朝睿最近准备出手,可就在申请贷款时收到了银行给出的5条不良信用记录,慌了神的李朝睿生怕贷款不顺利,便在一些论坛上找起了“洗白中介”。

  李朝睿告诉中新社记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个电话,消除记录”“失信后寸步难行,找到我记录清零”类似这样标题的帖子屡见不鲜,点击进入后会看到微信号、QQ号等联系方式,添加后对方就会报价,“基本上是按不良记录的条数来收费的,一条从几百到上千元(人民币)不等。”

  好在银行工作人员及时的一通电话,让李朝睿没有掉进“洗白中介”的“套路”之中。工作人员告诉他,信用记录是无法经未授权的他人之手或通过交钱抹去的,且即便有不良信用记录也不意味着银行就一定不放贷,若近期还款习惯良好,此前又非恶意逾期,银行会在评估后决定是否放贷、利息多少。

  避开了洗白征信的“套路”,那个人信用修复应该要走几步?

  根据规定,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若有客户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且确实是银行存在过失,此不良记录消除才是正当的。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理事薛方告诉中新社记者,个人信用信息是通过专线从商业银行等机构传送到央行征信中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该过程是无人为干预的全计算机自动处理,如果真的有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违规造假是很容易被查的,所以网上流传的花钱找关系洗白记录就是骗局。

  金融信用信息以外,中国正在推进整个信用社会的建设,恶意拖欠工人薪资、食品安全不达标、无证照经营等都是失信行为,为了让失信老赖们无处遁形、寸步难行,中国官方已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手段共同发力的联合信用惩戒体系。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截至2018年9月30日,限制乘坐飞机1463万人次,限制乘坐火车522万人次,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29万人次,而有254万失信被执行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义务,重拾信用。

  进入失信惩戒的“黑名单”该怎么翻身、该怎么修复信用?中国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指出,总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有限期惩戒,就是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

  同时,相关条例亦有规定,涉及个人的信用记录,在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该失信记录只保留5年,5年后予以消除。而不再作为惩戒对象的期限,具体由相关部门来制定。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田禾撰文称,为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全国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方案和措施,建立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但从目前实践来看,由于中央层面缺少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立法,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缺乏标准,这可以说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最大欠缺。

  田禾认为,在推动信用体系立法过程中应注意:信用立法要避免与道德混为一谈,中央信用立法需充分总结地方立法经验,立法应明确惩戒尺度,应设置明确统一标准,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数据共享提供法律依据。

 

 

消息来源:中新网  记者夏滨


上一篇:中国制度何以管用
下一篇:司法案例研究院召开虚假诉讼案例研讨会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