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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吴沈括:我国治理个人信息有三层次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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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沈括:我国治理个人信息有三层次法律规范
发表日期: 2018/11/9 9:13:26 阅读次数: 58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正义网乌镇11月8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戴佳)今天,在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分论坛上,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以“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与风险防控新思维”为题发言指出,现阶段我国有关法律规范在技术要素、组织管理和在线内容三个层次对于个人信息治理作出了系统性制度设计。

  吴沈括说,自2015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互联网+”行动计划以来,国家涉及网络空间治理、个人信息治理的系列政策战略呈现明显的系统化建构的提速态势,一系列与个人信息治理相关的政策出台。现阶段我国有关法律规范在技术要素、组织管理和在线内容三个层次对于个人信息治理作出了系统性制度设计。不同部门、不同领域的涉及个人信息治理的其他规范建设工作也在近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反映在国家网信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安排之中,也体现在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渐次通过的诸多司法解释文件之中。

  吴沈括指出,2017年,最高检、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当下个人信息刑事保护的重点焦点问题作出了系统而有力的回应,其中若干基本问题与网络安全法有关个人信息处理的制度规则有着高度的逻辑衔接,有助于各类单位主体在网络安全法一般制度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设计与公民个人信息提供、购买、收受以及交换等行为相关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刑事法律底线内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开展业务活动。

  吴沈括认为,基于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安排,中国不仅要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层面,而且要在民众福祉、权利保障乃至国家主权的高度考量个人信息治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不仅要重视事后的依法惩处,而且要重视事前与事中的预先防范;不仅要注重国内制度架构的完善,而且要注重国际规范体系的建设。

 

消息来源:正义网   记者 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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