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了国务院提交的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告指出,试点达到了预期目的,符合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完善方向,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制度政策和运行机制,可以用于全面推开。下面,小保向您简要介绍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由来和具体效果。
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2017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01
试点的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
主要目标: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02
试点地区共有12个
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03
试点内容:“四统一、一不变”
“四统一”:(1)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三个目录;(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一不变”: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由来已久的合并实施理念和实践探索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列入2016年颁布的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高瞻远瞩的科学决策。既有理念基础和实践基础,更符合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的要求,且与大多数国家的做法相一致。
我国的生育待遇与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相伴而生。1951年出台的《劳动保险条例》就包括生育待遇。但建立专项的全国性生育保险制度是1994年原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到本世纪初,原劳动部提出了“协同推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理念。协同推进的思路是: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分别确定费率,基金分别建账,待遇分别支付,但确立了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想充分利用医保的推进机制和管理系统,实现生育保险的快速全面启动并完善管理,使两项保险协同推进,逐步实现制度政策整合。为此,2004年,当时的劳动保障部还确定了河北廊坊等8个城市作为两项保险协同推进的重点联系城市。
由上可见,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理念早在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就已有之,并且着手开展实践探索。直到今天,许多地区的生育保险一直归属医保机构管理和经办。
试点成效显著,实现“三提升”
一是两项保险参保率大幅提升。12个试点城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比试点前增长12.6%。其中,昆明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3.49万人,比试点前的2016年的86.88万人增加16.61万人,增长19.12%,职工医保参保人数由合并实施前的147.37万人增加到159.6万人,增加了12.23万人,增长8.3%;合肥市在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126万人,合并实施后增加到178万人,增长41%。
二是基金共济能力明显提升。以昆明市为例,2016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为3.87亿元,合并实施后的2017年增加到5.4亿元,增加了1.53亿元,增长约40%,职工医保基金收入增加4亿元,合并实施后两项保险基金合计增加5.53亿元,基金的共济能力明显增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大幅增加,试点城市充分发挥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带来的共济效应,有效缓解了基金赤字问题。两险合并实施,成为解决“全面二孩”政策带来的生育保险支出大幅增加这个难题的治本之计。
三是经办服务效能明显提升。两险合并实施后实现“三利好”:(1)对参保人员利好。生育待遇不变,而且有了可靠保障。合并实施前,如果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并发症和合并症,还须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并发症和合并症产生的医疗费用。两险合并实施后,在医保经办机构就可一并办理,提升了参保人员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二是对参保单位利好。不再需要单独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深受用人单位的欢迎。三是对经办服务利好。实现了参保登记、申报管理、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对账和记账等全流程的统一处理,管理成本降低,经办效率提升。
鉴于试点圆满实现预期目的,国务院的报告提出,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可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消息来源:中国医疗保险网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具备全面推开条件
12月23日下午,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报告认为,通过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大,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监管水平提高,经办服务水平提升,享受待遇更加便利,达到了预期目标,适于全国推开。
确保参保人生育待遇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1月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组织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报告认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参保女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准确客观反映试点工作成效,经组织开展系列评估,各方普遍肯定试点成效,认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增强生育保障功能,确保参保人生育待遇。
统一参保登记,扩大了生育保险覆盖面;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加强了基金共济能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强化了生育医疗服务行为监管;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优化了管理服务,方便了参保单位和职工;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实现了改革平稳衔接……报告认为,实施试点将《试点方案》提出的“四统一、一不变”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不会增加
试点城市的成功实践,证明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将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科学性,证明了调整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可以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验证了《试点方案》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报告显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的政策没有改变,原有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且有利于让更多职工享受到生育待遇。用人单位缴费负担不增加,且可以通过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效能。
2018年以来生育保险基金已实现当期收支基本平衡,为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共济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更有利于制度稳定运行,更有利于适应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
报告认为,试点达到了国务院提出的“通过先行试点探索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促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的目的,证明《试点方案》确定的主要政策科学可行,符合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完善方向;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制度政策和运行模式,可以用于全面推开。
研究起草社会保险法修正草案
报告认为,试点实践证明,调整适用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可以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法律调整的严谨权威,为推动修改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创造了条件。
目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司法部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修正草案》,待按程序报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蒲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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