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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官方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删除用户不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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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拟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删除用户不利评价
发表日期: 2019/5/5 10:33:50 阅读次数: 61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中新网4月30日电 市场监管总局30日起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不得违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务。  

  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网络交易持续健康发展,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0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到2019年 5月 29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除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以外,所有网络交易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网店经营者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对其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删除用户不利评价,不得违法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限制交易、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公开评价途径;应当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档;应当建立对平台内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检查监控机制,依法处置、报告平台内违法信息等。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鼓励平台经营者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质量担保机制。

 

 

消息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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