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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又犯新罪由谁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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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又犯新罪由谁管辖?
发表日期: 2019/6/4 16:30:33 阅读次数: 63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咨询类别:未检 

  咨询内容: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其他辖区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是否由其他辖区检察院移送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检察院一并起诉?(咨询人: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检察院 邓晓敏) 

  解答专家喻志蕴: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205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应当将案件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第205条第2款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原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对新罪或者漏罪无管辖权的,应当通知其与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协商,依法确定管辖权,并案侦查。据此,对“在其他辖区又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应当由两个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协商并依法确定管辖权后,检察机关可一并起诉。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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