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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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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发表日期: 2019/10/16 8:34:17 阅读次数: 69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近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是我市司法鉴定地方立法取得的突破性进展,对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条例》分总则、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权利与义务、司法鉴定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四十六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实行统一登记管理范围。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鉴定等业务的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二是明确市和区司法行政部门两级管理职责。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管理、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区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严格准入与严格监管“双严”并行。规范登记、严格准入,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推动司法鉴定与办案工作衔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和投诉管理机制。四是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严格规范鉴定主体的资格、委托和接受委托的行为、规范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五是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行为。明确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体现公益性;明确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职责。

 

 

相关链接: 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消息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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