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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事实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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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事实私有
发表日期: 2019/12/3 9:35:52 阅读次数: 56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核心观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乔瑞庆认为,意见发布后,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对农民深入宣讲,讲清楚什么“长久不变”,什么“保持稳定”,什么是土地承包权,让农民分清楚土地承包和土地私有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正式发布。在28日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和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兼中农办秘书局局长吴宏耀对此进行了相关解读。韩长赋介绍,意见中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归纳起来为“两不变、一稳定”: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

  意见发布后,网上有一种极端错误的观点,认为“长久不变”是承认土地事实私有。实际上,关于“长久不变”的对象,意见说得很明确,分别是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和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基本制度”和“基本权利”才是“长久不变”的对象。而关于农户承包地,则是保持稳定,不是“长久不变”。 农户对土地的权利不是个人所有权,而是承包权。农户承包地保持稳定是为了稳定农户预期,激发投资动力和生产动力,是对农户承包权的确认,而非对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所以,把“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解读为承认农村土地事实上的私有,是对意见的曲解,是完全错误的。

  农户承包权稳定和土地所有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土地为农户私有,则农户有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比如,可以自己耕种,可以出租,可以进行非农生产,也可以买卖,总之是可以随意处置。农户承包权则是指,农户承包土地之后只能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获利,可以自己耕作经营,或将经营权流转,也可以用于担保、抵押,但是要保证农业用途不变。显然,承包权是基于土地使用的权利束,而非基于土地本身的权利束。所以,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绝对不是“土地事实私有”。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有效制度。有人基于西方产权经济理论鼓吹土地私有,既违反历史规律,也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是错误的。

  而在一些地方,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同样存在着错误认识,认为“分给我地,地就归我”或“土地确权给我,就是我的”。于是,有人在承包地上盖了房子,有人在承包地上建了厂房。如此随意占用耕地,有损于农业稳定发展,应该被制止。意见发布后,各地在具体执行中,要对农民深入宣讲,讲清楚什么“长久不变”,什么“保持稳定”,什么是土地承包权,让农民分清楚土地承包和土地私有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乔瑞庆)

 

 

相关链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

 新闻办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 

 

消息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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