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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宣判周拉开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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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宣判周拉开帷幕
发表日期: 2019/12/12 15:12:06 阅读次数: 64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为进一步统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加强对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司法保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于12月9日-13日开展集中宣判周活动,对部分有标杆意义的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今天上午,集中宣判周活动拉开帷幕,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两起涉及同一专利的民事、行政案件。

  案件分别为:(2019)最高法知行终142号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及(2019)最高法知民终366号上诉人厦门实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烟台万昌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该两案中首次探索同步审理涉及同一专利的确权行政案件和侵权民事案件,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庭的职能作用,实现专利行政和民事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作出了有益尝试。

  两案分别涉及同一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220203855.0、名称为“一种过温保护电路的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确权与侵权纠纷。其中,实正公司为涉案专利权利人,乐金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制造商,且为涉案专利无效程序的请求人。两案中的争议焦点均涉及权利要求的解释问题。经审理,该两案合议庭认定涉案专利权具有创造性,乐金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案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和民事侵权程序的分立长期以来是专利权人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主因。中央批准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实现了所有专利权无效案件与专利侵权案件二审的集中统一管辖,为两大诉讼程序和裁判标准的对接提供了组织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积极探索协调两大程序的路径,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前端重点识别 相同审判组织审两案

  知识产权法庭建立了以专利号作为关键分案筛选字段的立案、分案机制,可识别涉及相同专利号的案件,并尽可能分配给同一个法官。针对知识产权法庭统一管辖专利民事、行政案件的重要职责,法庭诉讼服务中心加强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识别。对于不同法院审理,不同时间移送上诉的案件能够识别关联性,对民行交叉案件实现了组成相同合议庭,指派相同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为专利民事、行政案件同步审理提供了审判组织基础。

  合并庭前会议 民行诉讼程序巧衔接

  由于专利行政确权诉讼和民事侵权诉讼分别适用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按照传统方式审理仍然会出现两案程序不能协调、庭审效率低下、相同实体问题分别审理的情况。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会议的规定及行政诉讼法部分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创新地采取了民事、行政两案合并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进行审理,将两案中均涉及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前置于庭前会议中,打通了专利行政确权诉讼和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之间的壁垒。

  圆桌汇聚五方 上诉分歧问题趋一致

  合并召开的庭前会议采用类似“圆桌会议”的方式,让居中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位于当事人的中间位置,让真正形成对抗的双方当事人分居两侧。庭前会议由两案的五方当事人共同参加,针对两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交换,允许当事人对两案中争议的以权利要求解释为核心的技术事实查明和专利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由于当事人不能再在不同的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解释发表不同的意见,原本上诉时当事人之间很大的一点分歧通过合并召开的庭前会议逐渐趋于一致。

  裁判文书创新 未来相关案件有参照

  两案的裁判文书中不仅体现出民行交叉程序,增加了另案相关审理情况的介绍,而且对合并召开的庭前会议中涉及的权利要求解释问题在两案判决中进行了基本一致的论述。裁判文书内容有助于全面了解涉案专利的确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对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有全面的认识,也可以使今后涉及该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和侵权程序统一尺度、减少纠纷。

 

最高法知产法庭宣判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案件

确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201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

  这是一起植物新品种权人蔡新光起诉超市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三红蜜柚果实的行为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要求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50万元的纠纷。原审法院没有支持蔡新光的诉讼请求,蔡新光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判决认定蔡新光关于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为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对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判决书辨法析理,对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以及被诉侵权行为的审查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蔡新光虽然在此案件中没有胜诉,但二审判决明确的裁判规则,对植物新品种权人尤其是蔡新光的后续维权进行了很好的指引。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为了解决本案的争议焦点,即被诉侵权果实是否为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合议庭立足植物新品种法律制度本身,认真详细进行分析,判决书阐述了通过繁殖材料保护品种的内在逻辑关系。同时,为充分发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审判职能,对长期困扰实践的所涉植物体既属于繁殖材料也属于收获材料,如何审查被诉侵权行为,如何认定行为性质梳理了规则,明确和统一了长期存在争议的裁判标准。

  一、打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侵权行为,保护育种家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

  由于我国目前品种权法律制度保护的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对于既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的被诉侵权植物体,被诉侵权方往往抗辩行为所涉植物体是收获材料,试图逃避侵权指控。实践中通常以行为人在交易中的外在表示进行判断,不去审查分析交易的真实意图。对于未经过品种权人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权方以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抗辩不侵权。如何认定该行为的性质,也是在实践长期存在不同认识,裁判标准不统一。

  针对上述两种侵权认定中极为典型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二审判决明确,对于在侵权纠纷中所涉植物体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的,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该繁殖材料的真实意图,即其意图是将该植物体作为繁殖材料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若使用者抗辩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的,应当审查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是将其直接用于消费还是将其用于繁殖授权品种。对于未经植物新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如何定性,明确了裁判规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于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二审判决明确的裁判规则和审理思路,对目前仅以行为人购买或销售植物体的主观意图,以及忽略被诉侵权植物体繁殖特性,错误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的裁判思路进行了纠正,加大了对植物新品种权人利益的保护。

  二、采用专家辅助人及技术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方式,放眼技术发展,为品种权保护范围的法律适用问题梳理规则体系。

  本案判决立足于目前我国法律仅保护繁殖材料的立法实际,对本案被诉侵权果实是否为三红蜜柚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基于蔡新光提出依据细胞全能性理论,对果实的汁胞是否认定为是繁殖材料,亦进行了分析。采用专家辅助人以及合议庭进行技术咨询等技术事实的查明方式,最终认定三红蜜柚果实的籽粒以及汁胞均不属于该品种繁殖材料的事实。

  二审判决书对蜜柚果实是否为繁殖材料进行把脉会诊,系统梳理了繁殖材料法律适用问题的各个环节,为业界深入理解通过繁殖材料保护品种这一品种权保护制度的根基,提供了一份标杆判决。

 

 

最高法知产法庭公开宣判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12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上诉人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腾达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敦骏公司)、原审被告济南历下弘康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弘康经营部)、济南历下昊威电子产品经营部(简称昊威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腾达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专利权,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敦骏公司系ZL02123502.3号名称为“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Web认证上网技术,提出了一种基于Web虚拟服务器的强制登录认证网页(强制Portal)的方法(参见图1),该专利技术主要应用于路由器。腾达公司是国内一家规模较大的网络通信设备及方案供应商,路由器是其主要产品。

图1:被诉侵权产品说明书中宣传的Web认证功能

  2018年7月敦骏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腾达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未经许可销售的3款路由器产品侵害了敦骏公司的涉案专利权,请求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并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用户使用被诉侵权产品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时,再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方案,因此,腾达公司未经敦骏公司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能够提供产品的来源,考虑该产品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再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情节,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应停止侵权,其赔偿责任予以免除。2019年5月6日一审判决:腾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腾达公司赔偿敦骏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腾达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驳回敦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受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的3款路由器产品在“Web认证开启”模式下的使用过程,全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保护范围(参见图2),腾达公司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腾达公司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的基础事实,致使对专利技术贡献度的考量缺乏精准计算依据,对腾达公司二审中关于赔偿额过高的各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鉴于本案当庭宣判,故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图2: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比对(上图为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示意图,下图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工作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确立了如下重要规则:(1)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说明书及其附图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体现在帮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替代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术语或者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遵循内部证据优先原则。如果权利要求相关技术术语或者技术特征在专利说明书中已经作了特别的说明,应当根据该特别说明作出解释;如果说明书并没有特别说明,应当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作出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的具体语境,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乎逻辑的界定,以符合发明目的和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为指引。(2)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也即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的,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该专利方法,侵害了专利权人的权利;(3)专利权人主张以侵权获利确定赔偿额的,侵权规模即为损害赔偿计算的基础事实。专利权人对此项基础事实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完成初步举证,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不予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从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目的出发,充分考虑新技术领域的行业特点,明确了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标准,体现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尊重科技发展规律和谋求知识产权实质性保护的价值取向。同时,进一步强化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适用,突出侵权规模基础事实在损害赔偿计算中的首要地位,引导和促进诉讼双方就侵权赔偿计算形成实质性抗辩。该案裁判对于统一网络通信领域方法专利侵权裁判标准、公平合理拓展专利权保护空间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消息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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