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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非诚勿扰Ⅱ》剧情引争议 “安乐死”属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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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Ⅱ》剧情引争议 “安乐死”属故意杀人
发表日期: 2011/1/25 7:37:44 阅读次数: 116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近来热播的贺岁片《非诚勿扰Ⅱ》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剧中人物李香山身患绝症、病入膏肓,他的朋友秦奋表示要让他“有尊严地死去”。在为李香山举办了一场“人生告别会”后,秦奋用轮椅推着李香山到船头看海(见图),李香山拍了拍秦奋搭在自己肩上的手,秦奋心领神会,转身进了船舱。接着听见舱外“扑通”一声,轮椅空了……

  对于李香山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该怎么看?有人认为属于“安乐死”,是他人按照本人的意愿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也有人认为李香山的行为是自杀,而秦奋为其自杀创造了条件,涉嫌“故意杀人”。

  专家说法

  我国“安乐死”属故意杀人

  北京大学刑法学博士生导师王世洲教授告诉记者,“安乐死”一般是指由于疾病、伤痛等极度痛苦的状况而请求他人帮助自己结束生命的行为,“中国的法律并不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王教授说,“迄今为止,中国的‘安乐死’案件全部都是以故意杀人案件来处理的,但是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被告人一般都被减轻处罚。”

  王世洲介绍,现在全世界仅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如荷兰、比利时和美国的几个州。

  而对于《非诚勿扰Ⅱ》中李香山跳海的死亡方式,王教授并不认为就能简单地等同于“安乐死”。“‘安乐死’一般表现为一个人因为病痛等原因实在没办法结束自己的生命,由别人以某种方式,比如注射毒性药物、枪击等来结束其生命。”王世洲认为,《非诚勿扰Ⅱ》中李香山跳进海里自杀是由其本人完成的,因此这能否算作“安乐死”是有待商榷的。

  律师观点

  “帮助自杀”涉嫌故意杀人

  北京博颢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勇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秦奋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

  徐勇告诉记者,只要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杀提供了方法、工具或者场景,就涉嫌故意杀人。影片中,依李香山当时的身体状况自己不可能雇渔船,而且自己也上不了船。而秦奋告诉李香山会让其“死得有尊严”,这代表秦奋是整个自杀事件的方法提供者。而李香山坠海后,秦奋痛苦地挥拳击打船舱壁,可以看出秦奋早就知道是怎么回事,跳海都是他一手策划的。

  “现实生活中,帮助他人自杀这种行为本身就涉嫌故意杀人。”徐勇说,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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