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 张维炜12月23日北京报道:12月23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关于《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修改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编纂情况的汇报。
据沈春耀介绍,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
按照民法典编纂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草案提请202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摄影/张维炜)
“合体”后的民法典草案哪些看点值得关注?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 题:“合体”后的民法典草案哪些看点值得关注?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罗沙、白阳

由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与民法总则“合体”而成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23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
从明确禁止高利放贷、进一步完善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到合理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民法典草案的诸多新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在基础法律中明确禁止高利贷,代表着在国家层面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说。
网贷变成“套路贷”,“现金贷”变身高利贷……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问题频出,既影响正常金融秩序,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隐患,亟需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孟强说,这一规定在继承现行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作出了更加明确的宣示,也与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制定的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相衔接,为应对民间借贷领域有关问题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表示,我国无论是法律传统还是人们的普遍认知,对高利贷行为都是保持一贯的否定态度,形成了社会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共识。此外,禁止高利贷也是为了鼓励人们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这在当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有重要现实意义。
看点二: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的防止性骚扰责任
此次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中,对此前草案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作出修改,将“用人单位”修改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随着近期曝出个别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的消息,社会各界对完善法律法规防止、惩治性骚扰行为的呼声进一步高涨。建立防止性骚扰的“防火墙”,必须明确容易发生性骚扰的单位、场所的有关责任。
“机关企业是利用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多发场所,而学校则是未成年人和年轻人最为集中的地方。从劳动关系上来看,这些地方确实不都是用人单位。”孟强说,这一修改实际上将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进一步明确,也让法律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有针对性。
“对于性骚扰,其实还有不少需要明确的问题,例如构成性骚扰的行为界限在哪儿,生活中大家开的一些玩笑究竟是否属于性骚扰,机关企业学校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有效防范性骚扰等。”王轶表示,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通过有关单位的摸索实践来积累和形成共识,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事实依据,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司法的案例来让纸面上的条文落到实处。
看点三: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找法院
如果发现爱人婚前身患顽疾却故意隐瞒,这样的婚姻基础还存在吗?此前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对此修改为,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孟强表示,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更多是对结婚登记的要件形式进行审查,而婚姻登记机关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法定职权对于一方是否健康、是否隐瞒重大疾病等事实进行核实和认定,所以这项职权交由法院来行使更有可操作性。
王轶说:“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就是夫妻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无效婚姻的撤销权交给人民法院这样的司法机关来行使,其审慎程度是远高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这体现出民法典在立法理念上对‘家庭’的高度重视。”
王轶同时表示,现实中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名类难以明确规定,因此该条款具有相对开放性,授权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经验和共识。在判断是否构成足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时,法官一定要征求相关领域人士的专业意见,作为个案处理判断的重要依据。
看点四: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物业要尽安全责任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之前提请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孟强认为,相对于此前提请审议的草案,这次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能够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起责任,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等设备,为有关部门及时调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提供证据等。
王轶表示,大多数情形下,建筑物的管理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担当,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利于裁判者在面对具体纠纷裁断时进行法条适用。
“在治理这一‘顽疾’的过程中,要充分协调发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作用。对于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害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构成犯罪但违反了行政法有关规定的,要追究行政责任;同时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多管齐下综合发力。”王轶说。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体”修改
1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对各分编统一进行了修改,重点聚焦居住权、违约方解除合同、防止职场性骚扰、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防止高空抛物坠物等内容。
物权编草案共5个分编、20章、258条,已进行了两次审议。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居住权的设立和期间等规定,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合同编草案共3个分编、29章、526条,已进行了两次审议,对二次审议稿的修改主要是:删去了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一规定的出发点在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合同僵局”问题,但违约方可以申请解除合同与严守合同的要求不符。对“合同僵局”问题,可以通过适用情势变更规则或者其他途径解决;草案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旨在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况较为复杂,不宜一概认定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否则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由此草案删除了二审稿中的相关规定。
人格权编草案共6章、51条,已经进行了三次审议。此次修改主要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规定中,用人单位是指“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增加了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的内容,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婚姻家庭编草案共5章、79条,已进行了三次审议,此次修改明确了对隐瞒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销机关。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次修改删去了此种情况下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侵权责任编草案共10章、95条,对侵权责任编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主要是: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责任规则。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此次修改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总则编草案共10章、204条,基本保持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把“附则”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规定;继承编草案共4章,45条,仅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消息来源:综合摘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