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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人民法院报评论员:认真贯彻立法机关授权决定 不断激发民事诉讼制度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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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评论员:认真贯彻立法机关授权决定 不断激发民事诉讼制度活力
发表日期: 2019/12/31 9:16:20 阅读次数: 143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上海等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法院暂时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未来会根据试点情况决定是否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这次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期2年,包括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重要内容,涉及诉讼领域较广、程序类型较多,体现了党中央对民事审判工作和诉讼制度改革的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推进试点工作的重大依据和有效保障。
  第一,决定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民事诉讼制度属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到的“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必须紧跟群众需求节拍,推动司法服务更新迭代。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希望纠纷解决主体更多元、诉调对接更顺畅、处理程序更高效、获取资讯更便捷、在线操作更可行。试点方案扩大了群众在纠纷解决主体上的选择面、强化了在诉讼程序上的选择权、优化了在诉讼方式上的受益点,真正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
  第二,决定有利于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强化诉源治理,必须推动多元共治,通过拓宽渠道、搭建通道、赋予效力,提升法院之外解纷各“元”的专业性和积极性。试点工作提高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层级、扩大了适用范围,将极大促进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解纷机构的发展,对进一步扩充解纷力量、优化解纷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决定有利于更高起点激发诉讼制度活力。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分调裁审”机制、“两个一站式”建设、组建审判团队、购买社会服务、深化科技运用等改革举措,在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方面取得重大成效。但是,制度改革必然涉及对原框架的突破、对新机制的探索。尤其是诉讼制度改革,关乎程序正义和诉讼利益,必须慎之又慎、于法有据。诸如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等改革,若无立法机关授权,几乎没有探索空间。试点工作授权调整适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有助于在更高起点、更高站位强化创新能力、增强内生动力、保障改革效力,精准破解人案矛盾,充分释放改革效能。
  第四,决定有利于促进各项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司法改革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授权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试点,并据此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修正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真正做到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形成了相对系统科学的制度改革方法论。通过开展这次试点,可以充分吸收实践经验,推动司法改革向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靠拢。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印发试点实施办法,召开部署动员会议,并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工作也将严格按照授权决定适时展开:
  一是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试点工作必须着眼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和程序利益处分权,只能在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和诉讼体验上“做加法”,绝不在诉讼权利保障上“做减法”。
  二是精心做好试点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本次选取的试点地区,既兼顾地域分布,也考虑了实践基础。这就需要相关高级人民法院主动担当作为,统筹做好试点管理、细则制定、机制衔接、教育培训等工作。在落实改革方案时,试点法院应当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有的放矢,不搞上下“一般粗”,不搞“一刀切”。
  三是根据试点情况科学开展实效评估。试点工作是对现有方案的实践检验和科学调试,成效需要严格评估、情况需要定期报告,并作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的重要参考。试点法院有必要立足司法规律,结合群众满意度调查、诉讼服务评价、审判质效评查、营商环境评估、智慧法院建设等工作,扎实做好试点实效评估,确保改革实现目标集成、政策集成、效果集成。(革言)
 
 
 
 
 
 
 
消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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