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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闻 → 证监会:提高金融政策包容性 推动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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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高金融政策包容性 推动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发表日期: 2019/12/31 9:46:21 阅读次数: 699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原标题: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52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增强金融政策制度的包容性,支持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银保监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我会及银保监会历来高度重视对创新型企业,尤其是创新型民营企业的政策支持,在退市、银行授信、股权融资等多个方面积极提高金融政策的包容性,推动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积极探索更为包容的退市制度,加大对创新性企业的支持力度。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将净利润作为退市指标之一,主要是与上述板块发行上市条件相匹配的制度安排,因此,退市制度的改革涉及到发行上市条件等多个方面。在本次科创板改革中,为了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我会及上交所已在科创企业发行上市、退市条件等方面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包括允许未盈利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不再采用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引入“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一个亿”的退市指标,以及研发型上市公司自上市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适用财务类退市指标等。后续我会将结合科创板制度运行情况,推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

二是完善银行监管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2019年2月,银保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有效提高民营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同时,商业银行要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主要依据。《通知》进一步明确,对科创型轻资产企业,要把创始人专业专著、有知识产权等作为授信重要考虑因素。要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同时,强化监管引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产品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三是开展再融资制度改革,在调研评估基础上审慎研究修改有关内容。针对调整资本市场再融资标准的建议,上述事项涉及主板、中小板公开增发、可转债等再融资品种发行条件的调整,需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我会正在进行再融资制度改革,考虑到《办法》涉及面广,我会将综合调研结果审慎确定是否修改相关内容。

同时,对于“出台制度直接把企业投入的研发费用作为利润抵扣处理”的建议,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开发阶段满足条件的支出,可以确认为资产,不影响当期利润;在早期研究阶段的研发支出,因其给企业未来带来的收益具有较大不确定,才在发生时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为鼓励企业投入研发,企业会计准则已就避免研发费用一次性冲抵利润作了上述规定。目前,根据《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会计处理应遵照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消息来源: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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