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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英国刑事程序对上诉的限制及其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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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程序对上诉的限制及其启示意义
发表日期: 2015/1/30 9:10:50 阅读次数: 91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作为整个刑事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上诉程序被赋予诸多重要职能,包括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救济,纠正一审法院裁判的错误以及统一法律适用等。上诉审判的功能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此前很少有人提及。本期特别介绍英国刑事程序限制被告人上诉的做法及主要考虑。敬请关注。

英国刑事程序限制被告人上诉的做法及主要考虑

英国法律规定被告人提出上诉要受到比较严格的程序限制。法律程序和法院并不鼓励被告人提出上诉。这在上诉程序设置的“法律障碍”方面体现得十分突出,相关程序简述如下。

上诉申请须得到许可

对于刑事法院一审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意图提起上诉,需要获得一审法官或者上诉法院的许可。通常情况下,被告人都是向上诉法院提出申请,上诉法院先由一位独任法官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该法官未批准上诉申请,被告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此时就由上诉法院二至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只有被告人的上诉申请得到许可后,上诉法院才会受理案件。据相关统计,2008年度,刑事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2.5%被定罪的被告人申请提出上诉,其中有13%的申请得到独任法官的许可;有87%的申请被独任法官驳回,其中有51%的被告人再次提出申请,约1/3的被告人成功得到许可。

对于治安法院一审的案件,被告人无需获得许可即可就法律问题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诉,但刑事法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可以增加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虽然刑事法院并不经常这样做,但这项权力本身会导致一些被告人望而却步,选择放弃上诉权利。同时,只有做无罪答辩的被告人,才有权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诉,换言之,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不得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等待期较长

对于刑事法院一审的案件,被告人上诉至上诉法院后,上诉法院虽然不能增加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但上诉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等待期较长。一些被告人在等待期间处于羁押状态,通常情况下,该期间的羁押期限要计入刑期,但上诉法院有权裁定,被告人在等待上诉期间的羁押期限不计入刑期。换言之,该等待期间的羁押期限被视为对被告人提出无谓上诉的额外惩罚。尽管上诉法院很少使用该项权力,但上诉法院曾明确表示,对于那些没有价值的上诉,可能使用该项权力。

相关考虑

英国法不鼓励甚至限制被告人提出上诉,并非有意限制上诉权,也非意图违反正当程序的要求,而是有相应的政策和实践考虑。

第一,在普通法国家,一审集中解决案件的事实证据问题,上诉审实行法律审,更加强调上诉程序在完善法律和阐释法律方面的功能。有学者言:“如果没有上诉程序作为审查法律的手段,普通法制度就难以存在。”上诉审作为法律审,重在解决具有法律价值的重要问题。只有通过一定的筛选程序,才能过滤掉那些没有法律价值的上诉,确保上诉法院恪守其职能定位。

第二,上诉法院对应辖区内多个初审法院,通常面临较大的案件负担,如果对被告人的上诉不加审查筛选,而是照单全收,将会导致一些没有法律价值或者没有实际意义的案件压垮上诉法院。从解决争执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角度看,上诉法院的上诉审查程序,以及对没有实际意义的上诉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对确保上诉程序规范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启示

与英国法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上诉程序并未做出限制。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无论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还是量刑不服,都有权提出上诉。从解决争执的角度看,“如果争执可被再次审理,则争执并未解决。”上诉意味着争执仍然存在,有进一步解决的必要。

不过实践中,有的上诉对定罪量刑并无实质性争执,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更谈不上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有的上诉仅是基于策略考虑,例如有些判后余刑较短的被告人,可能仅为在看守所服完余刑而提出上诉;有的上诉还有滥用程序的嫌疑,例如有的被告人在一审中认罪以获得从宽处罚,后又对定罪不服而提出上诉。诸如此类的上诉,与上诉程序的预期目的不甚相干,但却占用二审法院大量司法资源。如何进一步规范上诉程序,将上述没有实质性争执甚至滥用程序的上诉排除在上诉程序之外,值得认真研究。

一、关于设置上诉审查程序的考虑。在明确法定的上诉理由基础上,通过审查程序过滤掉不必要或者无谓的上诉。具体可由一审、二审法院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对上诉进行审查。为确保被告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救济,如果其对一审法院审查处理上诉申请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如果被告人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但被驳回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二审法院更换人员审查后作出终局性处理。

二、关于限制上诉的主体的考虑。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请,对于一审程序中达成当事人和解并获得从宽处罚的被告人,原则上不得提出上诉。对于一审程序中认罪的被告人,原则上不应对事实证据问题提出上诉。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改革方案,基于完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标设计相应的程序后,对一审程序中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原则上不得提出上诉。

三、关于规定必要的惩罚措施的考虑。例如,对于一审程序中认罪并因此获得从宽处罚的被告人,如果其在二审程序中没有正当理由翻供不认罪的,可以考虑放松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取消一审对其的从宽处罚。又如,在一审法院对裁判充分说理的情况下,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提出的上诉,可以考虑将上诉审查期间不计入刑期。

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也可以将量刑程序改革作为切入点,通过相应的机制适当优化我国上诉程序。

第一,强化量刑理由释明。实践中,一些被告人收到裁判文书后,因不理解法院的量刑理由,而针对量刑问题提出上诉。法院进行必要的量刑理由释明,能够减少一些不必要的上诉,既能确保办案效果,又能节约司法资源。需要指出的是,量刑理由释明包括庭审释明和判后释明两个方面。在庭审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法庭应当围绕量刑事实、证据以及量刑情节的评价等问题,听取诉讼各方意见,对被告人有异议的量刑事实、证据,应当重点进行调查、辩论,并针对相关的量刑情节和法律依据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在宣告判决时,法庭应当结合裁判文书,就经过审理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以及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被告人作出解释说明。尤其是对于被告人提出异议或者不甚明确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作出解释。

第二,重视量刑协商。基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各高院《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被告人结合案件情况能够对量刑结果形成合理预期。在此基础上,法院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引导控辩双方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既简化一审审判程序,又能减少因量刑问题引发的不必要的上诉。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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