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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需重视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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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中需重视的问题和对策
发表日期: 2015/3/25 20:49:20 阅读次数: 99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年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301件,对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西城法院经过调研发现,在这些确认案件中,部分案件存在着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需谨慎处理:

    第一,诉争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一类是诉争标的物可能被查封、扣押等,如房屋可能是共有,或者可能存在权利瑕疵,如被查封等;另一类是诉争标的物存在其他权利人,如属于共有情形,或者继承确认案件中存在其他的继承人等情形。

    第二,确认申请人存在身份瑕疵。一类是可能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当事人本人的签名;另一类是当事人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表达其真实意思,其他人代其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双方申请人提起虚假确认。一类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法规而提起司法确认,从而绕过相关规定取得权利,如规避房屋限购、机动车限号等情形;另一类是故意隐瞒重要的信息或者虚构事实,共同侵害其他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属于不适宜确认的情形。一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的四种提起司法确认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另一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的调解纠纷而受理调解的,如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针对上述问题,西城法院提出如下对策:

    第一,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确认是否属于申请人本人的真实意思,通知双方申请人须同时到庭,一方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司法确认程序终结,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经审查,调解协议有可能涉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严格审查诉争标的物的权利状态。及时地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建立长期的司法查询机制,如与民政部门沟通查询、房管局查询房屋权属状态、银行查询诉争账户的状态等。

    第三,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沟通座谈,建立绿色通道,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通报,既方便诉讼,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的对接,也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回馈,力争在源头避免诉讼风险。

    

 

 

(作者:马小龙  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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