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判前被羁押者的权利保障,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刑事司法文明的重要体现。实践中易被忽视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被羁押者失去人身自由,无法正常、亲自行使民事权利,只能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无论制度上还是机制上,这种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渠道并不通畅,严重妨害了被羁押人正当、合法地行使民事权利。
有观点认为,被羁押者把授权委托书寄出来或者让辩护律师带出来就能解决上述问题。不过,司法实践中看守所不会允许律师会见时让当事人签署与刑事辩护无关的任何民事授权委托书。按照现行看守所会见的相关规定,律师私自带出信件、物品轻则受到警告、训诫,重则律师证被扣押、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另外,通过邮件等通信手段也无法保障被羁押者顺利行使民事权利。
应当看到,对被羁押人民事权利尤其是涉及到财产处分的民事权利采取限制、不协助的态度有合理的一面。一是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很多情况下涉及到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追缴和责令退赔。任由被羁押人在诉讼过程中处分尤其是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权利可能会影响到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追缴,损害被害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二是被羁押人失去人身自由,信息难免不对称,可能被蒙蔽欺骗从而在重大误解下作出决定,事后容易引发纠纷。但无视被羁押者民事权利的行使便利既不符合现有法理基础,也与尊重和保障人权不相吻合,会严重妨害到被羁押人正当、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使,有时还会直接影响到刑事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
综上,笔者认为,应当构建相关部门和人员对被羁押人行使民事权利的请求,负有及时审查、转达和协助的义务的制度,以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利。
作者:袁志 博文地址:http://yuanzhi.fyfz.cn/b/845922
信息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