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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精确营销窥探了用户个人隐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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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确营销窥探了用户个人隐私吗?
发表日期: 2015/6/21 18:48:59 阅读次数: 86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王怡鑫

    上网时用搜索引擎查找某个关键词后,以后浏览网页时会自动跳出相关产品广告,这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吗?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百度公司与朱烨隐私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百度公司利用cookie技术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用户隐私权的侵犯。

    据悉,这是国内首个关于cookie技术应用与隐私权保护的案例。

    “可识别信息”才受保护

    2013年的一天,原告朱烨在家中和单位上网浏览相关网站过程中,发现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减肥”等关键词后,会在特定网站上出现相关的广告。

    兴趣爱好和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显露让朱烨觉得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害。2013年5月6日,朱烨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百度公司,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承担公证费1000元。

    那么,朱烨所主张的“隐私权”是否成立,它与人们日常生活的一般隐私到底有何区别?

    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张平对用户隐私给出了以下界定,“互联网环境下对用户的隐私保护已经扩大到个人信息的保护,目前尽管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对用户‘个人信息’定义不尽一致,但基本上有所共识。一般认为,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身份的信息或信息集合,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密码等。特别情况下,上网时间、地址、网络浏览记录、输入的关键词、电子邮箱等信息如果能够识别出特定个人,也可以纳入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也就是说,只有具有可识别性的个人信息才属于隐私权范畴,受法律保护。

    “隐私与隐私权在人格权法上不是一个概念,并非所有隐私都需要保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中对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六项除外规定就是明例。只有上升到侵权责任构成层面的隐私权,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正因为此,我国法律将隐私权写入在侵权责任法之中。对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认定,需要严格遵照侵权责任构成。行为过错和损害结果是两个必不可少的侵权构成要件。”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朱巍说道。

    “精准营销”是行业常态

    百度公司个性化推荐服务在业内被称为“精准营销”,其技术原理是:当网络用户利用浏览器访问百度网站时,百度网站服务器就会自动发送一个cookie信息存储于网络用户浏览器。通过建立cookie联系后,百度网站服务器端对浏览器浏览的网页内容通过技术分析后,推算出浏览器一方可能的个性需求,再基于此种预测向浏览器的不特定使用人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

    Cookie技术几乎是所有网络特性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嘀嘀打车的定位和使用习惯、网络邮箱等的记住密码、上网偏好的养成、手机导航和定位、即时聊天工具的使用等等,这些网络技术都是以cookie来分享用户行为信息的。用户目的在于获取特性化服务,网站目的在于获取其他商业价值,例如精准广告和大数据分析。

    朱巍说:“该案中,百度网讯公司在搜集信息前事先在网民协议中对用户进行了明示,也提供了相应禁用cookie渠道,符合法律所要求的事先告知的合法性规则。其对用户行为信息的使用是基于提供更好的服务,基于用户需求进行预测广告投放,这也符合正当性规则。”

    “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广告已经是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常态,不论人们喜欢与否都已经存在身边而且无法阻止。”张平说。

    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用户上网的时候,产生的信息主要有三类,一是身份信息,就是实名制认证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联系方式等,这部分信息是法律保护范围内的,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到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12条,都将此列入保护范围。一旦这部分信息泄露,将造成用户极大损害,侵权人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以,网民不必过于担心这类信息的安全问题。”朱巍解释说。

    朱巍介绍,第二种注册信息是网民提供给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个性化信息,这类信息采集或使用是否违法,还要看是否与身份信息相结合;第三种是网络行为信息,大都通过cookie采集,一般不具有可识别性,法律底线就是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到个人的特征。

    当然,如果不希望自己的网络行为信息被采集或者采用,用户也可以按照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途径,清除相关上网痕迹。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提供相关‘拒绝’的端口,那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正当性原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朱巍说。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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