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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刑修九草案与律师职业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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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修九草案与律师职业险境
发表日期: 2015/7/3 8:11:38 阅读次数: 116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律师越有幸福感,法治就会越早来。——华法剑

……律师、检察、法官,本是同根生,失去任何一个,最终倒下的,是司法本身。司法倒下之后,就是无秩序混沌的开始。——斯伟江律师

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律师殇,法治殇;法治殇,国家殇。

原本来说,国家立法或修宪或修法,这是属于全国人民的大喜事、大好事。为何国家立法或修宪或修法是全国人民的大喜事、大好事?其个中的道理因过于简单,笔者也就不予叙述。然就是这么一件全国人民的大喜事、大好事,却为何会引起全国律师队伍包括众多的法律界人士甚为广泛的堪忧以致恐惧?

笔者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在写本博文。写本博文的目的,是想唤起当局能够清醒地意识到时下的律师队伍包括众多的法律界人士为何会对此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反映如此的强烈,希望国家最高层能够倾听一下律师队伍包括法律界人士的呼声,别自顾自地、想当然地、还那么任性地想怎么修改刑法就怎么修改刑法。

要知道,世间任何一个事物(包括各种权力)必须都得要制衡,正如自然界中一物降一物一样。倘若是某个事物失去了应有的制衡,该事物的两端肯定不是在一个平行点上,失衡得越厉害、某事物的两端高低悬殊就会越大;而悬殊越大,就会使事物的发展偏离或脱离原有的轨道往不该往的方向乱跑乱撞。世间有很多事是不能尝试的,不能尝试的而尝试了,就有可能会引发危险。会引发什么样的危险?当局者应当于事前予以充分的估算,不能等到危险出现了之后才匆匆忙忙地考虑如何灭火。

此次我国刑法第九次修正,笔者总感觉国家最高层并不是真正地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定、稳定这个角度或出发点去修正刑法,也不是真正地从如何有效地树立司法公信力与权威这个角度与出发点去修正刑法,而是过多地考虑到执政党自身的利益、过多地考虑到执政党能否继续长久执政(考虑执政党自身的利益以及考虑执政党能否继续长久执政并不是不可以,只是方法不对头),并且怀着一股怪罪律师、好事全都被一些“无良”律师们给“搅黄”了的心态,而后想把所有的律师都给打压下去,过于迫切地想营造一个“太平盛世”的景象,以为只要全国的律师们都不“死磕”了、不敢“死磕”了,人们就会误以为“从此、天下的老百姓们全都可以感觉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了,这是极端错误的。

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不让或不准律师们“死磕”以及不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一旦某个律师要是触碰了这一底线就得坐牢,这不是不可以。但这个“可以”必须得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啥前提条件?即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官、检察官、警官队伍的办案水平与素质,是否能够绝对可以保证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够获得公平正义?是否都能够绝对可以做到采纳应当要被采纳的辩护律师意见?如果确实并且都能够绝对可以做到以上这两点,这怎么不可以有上述这些修法意向?法庭本身就是需要良好的秩序(暂不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6条3、4两款是否违反了刑法的确定性、谦抑性之原则以及是否会给司法机关留下极大的主观臆断之空间),而良好的秩序是需要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和旁听群众们共同遵守和维护的。若是要惩罚破坏法庭秩序行为人,也不应单单只惩罚律师,而应当是不管是谁只要破坏了法庭秩序就应当惩罚谁,而且事情总得要分个起因与后果,把起因作为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来看待,不能撇开事情的起因不谈。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的确是要互相尊重,这是最起码的礼仪问题,但也不能只规定律师(应当还包括其他人)不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而司法工作人员却可以随意侮辱、诽谤、威胁律师(此处暂不说“侮辱、诽谤、威胁”一词的模糊性以及正当的诉求只是口气硬了点是否也会被当成是“威胁”以及律师在法庭上就围绕案件的言论是否应当享有豁免之权利以及对待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国际惯例、谛结的公约等等),甚至可以随意地自己决定拘捕律师或给律师定罪。

就当下正在试行的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来说,千万别以为实行了法官、检察官“员额制”,而被遴选出来的法官、检察官就全都是“精英”式的能够“靠得住”的法官、检察官了。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能够进入“员额制”的法官、检察官,其实有相当一部分原有已进入领导层的法官、检察官平时都是比较或很热衷于玩弄政治的,这些人当年是如何能够混入法院、检察院领导层的,或许靠的就是玩弄政治,然而,这些人一旦再混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难道就从此不再玩政治了吗?

倘若要想让所有的进入“员额制”的法官、检察官们都不玩政治,不能玩政治,也玩不了政治,只能信仰法律,除非是我国的司改让司法远离政治,不为进入“员额制”的法官、检察官们提供玩政治的条件与环境,但我国的执政党会同意吗?司改能做得到这一点吗?很显然,执政党不会同意,司改也做不到这一点。正因为执政党不会同意,司改也做不到这一点,因此,我国刑法九草案中才会有专门对付律师的条款。刑法九草案中有专门对付律师的条款,那就更加说明执政党十分需要进入“员额制”的法官、检察官们玩政治,而且这种政治必须是不折不扣地、服服帖帖地为执政党政权的稳固服务。由于上述草案或许马上就要变成刑法条文,于是,律师们担心有入罪的风险,总感觉自己的头顶上悬着一把随时都有可能会砍下来的大斧头,一旦律师们要是担心自己有入罪的风险,并时时刻刻地恐惧、害怕头顶上的大斧头会砍下来,那么,尽管“员额制”中的法官、检察官水平再差、素质再低,到时候就没有律师(包括其他人)敢说某个法官、某个检察官水平差、素质低了(或许此次刑法修正的意图就是要为这些法官、检察官们遮丑),谁要是一说或口气硬了点,就是“侮辱、诽谤、威胁司法人员”而入罪,那么,这些混入“员额制”的臭水平、低素质的法官、检察官是否就可以冠冕堂皇地标榜自己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不仅可以冠冕堂皇地标榜自己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而且是否最终还可以替执政党践行或营造一个“已让每一个人民群众全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之假象?

刑法立法或修正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治官、治公权力,而不是治民、更不是治法律职业共同体;只有在治官、治公权力的基础上立法与修正国家法律,才可以让社会朝着文明、法治的方向发展,更是可以使社会秩序变得更加规范、更加有条不紊,而不是让公权力越来越野蛮,社会秩序越来越陷入乱糟糟之境地。如果是把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看成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当成是“阻碍”法治建设的“绊脚石”或者是“罪犯”,那么,就好比是把工程的监工、监理单位以及工厂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皆看成是欠揍的家伙,一旦工程的监工、监理单位以及工厂企业的质量检验员全都被吓跑或被打死了,工程以及产品的质量如何保证、由谁来监督?啥是政治?这就是最大的政治、最现实的政治!倘若我要是想让执政党垮台,我就极力鼓噪、赞同、歌颂、哄骗执政党在刑法九草案中定下第35条、第36条,让全国的律师队伍对共产党产生仇恨,而后又由全国的律师把案件败诉的原因全部推卸给司法(以前不好推卸,现在如果刑法九草案中有了第35、第36条款就好推卸了。执政党会希望全国的律师们把案件败诉的原因全部推卸给司法吗),最终让打过官司的老百姓们对共产党产生仇恨,一旦老百姓们对共产党产生了仇恨,这会是什么样的结果与后果?不用我说,你知道的。

很显然,正在修订的刑法九草案第35条和第36条3、4两款是个祸国殃民的糊涂决策!一旦这一糊涂决策形成了刑法条文而出台,后果不堪设想!暂且先不说老百姓们会不会对共产党产生仇恨,就以全国那么多的律师来说(可能与共产党员的数量差不多吧),律师总要吃饭、谋生、养家糊口是吧?总不能让全国的律师全都去办理借贷案件吧(前些天,笔者就听到不少律师说:“看来,从今往后,我们只能办一些借贷案件了,但即便是办借贷案件,我们也要多加小心啊。”全国有那么多的借贷案件让律师们去办吗),一旦全国的律师统统陷入了下岗又不像是下岗,却还要担心因庭上言论被判刑坐牢之风险,共产党的江山还能坐多久?暂不说律师们的处境会是如何,就说已被养肥养胖了的法官、检察官们是否会自然而然地追求公平与正义,谁敢保证呢?不仅谁都不敢保证,而且由于刑法九草案中规定不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那谁还敢说法官、检察官的坏话?谁还敢对案件进行“挑刺”?一旦要是没人(包括所有的案件当事人或知情人)敢说法官、检察官的坏话(包括所有的举报或控告,因为举报或控告也有可能会变成了“侮辱、诽谤”),没人敢对案件进行“挑刺”,那么,法官、检察官们所办理的案件是不是从表面上看过去全都“无瑕疵”?不仅从表面上看过去全都“无瑕疵”,那么他(她)们的品行是否全部都很“优秀”?如果“员额制”中的法官、检察官们的品行全部都很“优秀”,那么,司法的新陈代谢功能将如何进行?培养接班人的渠道是不是被堵死了?一旦司法丧失了新陈代谢之功能以及培养接班人的渠道被堵死了,司法将拿什么来留住人才以及吸引人才?

其实,对于智者来说,很多的治国理念与措施,从表面上看过去,似乎是对自己“很不利”,而只要是能够有利于普天下的老百姓们,这样的治国理念与措施看过去似乎是对自己“很不利”实际上恰恰是对执政者最有利的。目前正在修订的刑法九草案第35条和第36条3、4两款,不会给司法以及执政党带来任何的好处,只能是会给司法以及执政党添乱、给社会带来动荡不安,最终倒下的必定是司法,司法一旦倒下,社会就会陷入无秩序混乱状态。因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二稿时,废除该条款或者是具体明确啥是“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之清晰界线。

有件事值得一说,即自从法博建立以来,历年的国家立法或修宪或修法,法博从来都是最热闹的。虽然博友们每年的谏言献策直达不了人民大会堂,但博友们观点纷呈、见仁见智,却也自得其乐、不亦乐乎。可今年我国对于刑法的修正,法博竟几乎是鸦雀无声(这鸦雀无声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而另一种声音却依然还是不绝于耳甚至还增添了许多新面孔),然却待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二稿已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之话题的文章竟然还是由博友陈光武律师去别的网站给引进进来,使这一话题变成了“舶来品”和“奢侈品”。

号称全国法律人的精神家园——官方网最聚人气和人脉的法律博客,曾经让全国的网民们仰慕不已,而今却是几乎无人关心、关注国家大事,这说来太让人心痛了!无疑,国家立法或修法成功不成功、是否具有人性化、是否符合法治理念、是否会推动法治进步,从法博的急剧变化、变幻与变迁就可见一斑。司法有病,哪能让律师吃药?借口说是“为了法治建设”,哪能把法治建设的生力军、本是同根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群体当成是“阻碍依法治国的绊脚石、拦路虎”而留下黑恶势力?铲除了法治建设的生力军、本是同根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群体而留下黑恶势力,难道这就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有这么治的吗?笔者原本不想说这一话题,但见法博太冷清了,不想说也得说,而且必须说!为何必须说?虽然我不是律师,我的家族中也没人当律师,虽然我对律师并不是很好感,而且此次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与我无一毛钱关系,但我担心过了50或500年之后,我的子孙后代们要是问起这时的我究竟是在干啥的?我无颜做我子孙后代们的前辈或祖宗!


 

 

 

 

信息来源:华法剑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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