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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自动转存”利息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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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转存”利息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发表日期: 2015/12/2 8:45:34 阅读次数: 101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王女士将24.5万元存入工商银行“定期3年一本通”,12年后将钱取出时却发现存款期间的后9年被按照活期存款计算利息。近日,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利息该如何计算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银行按照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向王女士支付后9年的利息。

    2002年7月23日,王女士将24.5万元存入工商银行,在《储蓄存款凭证》中银行打印了“税20.00%存36约000率2.520000%”字样,在“客户确认栏”王女士手写有“定期3年一本通 24.5万”等字样,并在存款人处签名。2014年7月25日,王女士取款时发现该存款在定期3年后并未自动转存,而是变为了活期存款。因协商未果,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补偿因未自动转存所遭受的定活利息差。银行则认为,“存36约000”代表着定期三年不自动转存,银行是按照储户的意愿办理业务,并无过错。

    三亚中院审理后认为,存款凭证上打印的“约000”字样,一般储户无法辨识其代表的含义,王女士在工商银行的该笔存款期间恰好为4个3年定期存款期间,其间王女士并未从该账户支取现金或转账。从日常生活经验看,王女士主张自己办理的是3年定期存款到期后自动转存业务符合常理。银行的定期储蓄存款凭条中没有明确“到期是否自动转存”的约定事项,银行也未对王女士尽到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应当对王女士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王女士在办理存款业务时没有逐项仔细核对存款凭证内容,在存款3年到期后亦未主动查询、了解存款的状态,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法院酌情判决2005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22日止的利息按照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王女士对判决很满意,案件宣判后特意给承办法官送来锦旗,银行也按照判决补足了利息差。

 

 

 

信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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