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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从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找到新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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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马锡五审判方式中找到新启迪
发表日期: 2016/9/1 9:17:31 阅读次数: 90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丁 一 陈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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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国司法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时至今日还在源源不断地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养分”。在司法改革中注重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加以继承和应用,有助于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马锡五同志在延安革命时期通过巡回审判研究和处理广大群众矛盾纠纷的一种裁断方式。在特殊的历史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不仅彰显了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追求,同时,它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内在地蕴含着司法的特有属性,着重追求诉讼当事人由“口服”向“心服”嬗变的社会效果。更为重要的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杜绝了“金钱案”、“关系案”和“人情案”的发生,塑造和弘扬了人民法官为民、务实、清廉、公正的光辉形象。正因为如此,在司法改革的重要关口,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马锡五审判方式,从中找到新的启迪,加快推进司法改革,唱响中国法治的最强音。

    在当代司法环境下,马锡五审判方式仍然是实事求是、化解社会矛盾、密切联系群众、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重要代名词。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办案作风,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依法合理裁判案件的审判思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的审判方法是当代司法实践可资借鉴的宝贵财富。可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神实质在于实事求是、司法为民、司法公正。

    马锡五审判方式受到深刻的社会背景、战争背景、乡村环境、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与特定的历史条件不可分离。社会现实迫使马锡五同志在司法实践中以巡回审判为载体,探索就地审判、法官下乡、深入农村、调解和解等多层面的解纠方式,有效解决了解放区迫切需要解决的诸多司法难题。

    要全面正确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首先要理清马锡五审判方式与调解的关系。显而易见,两者并不具有等同效果,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在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它拒绝盲目地展开调解工作,而是要深入群众,了解社情民意,有效地将解放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与当地的善良风俗结合起来,从而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要全面掌握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和存在的特殊历史背景。当时的历史条件对迅速、彻底化解纠纷,有效调和社会矛盾有着极高的要求,这就导致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不那么重视程序正义。因此,今天不能完全照搬照抄这种审判模式。

    再次,要充分理解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目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核心和灵魂是群众路线,该审判方式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化解人民群众之间的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不仅要快速解决纠纷,还要彻底解决纠纷,从根本上减少人民群众的诉累。

    最后,要做到辩证吸收。尽管马锡五审判方式有诸多优点,但同时也有不足,例如过分强调一次性解决纠纷、某种程度上轻视程序正义等。承继马锡五审判方式时,重点在于承继其精神,而非机械地照搬其模式,要注重发挥其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重要价值。

    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司法改革的启示。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问题导向要求要深刻认识到问题既是事物矛盾的表现形式,又是破解事物矛盾的基本着眼点。解放区司法制度建设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首当其冲的是战争环境的影响,其次是司法工作人员紧缺,群众纠纷频繁产生,偏远地区诉讼不便,当事人文化水平有限等不利因素。马锡五同志迎难而上,注重发现问题的根源,对症下药,采取简化诉讼手续、就地审判、分头调解等审判形式,不仅高效地解决了群众纠纷,并且做到公平与效率兼顾,避免了当事人缠讼。与此同时,在解放区政府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使该审判制度得以完善。例如,逐步确立了调解工作的几项基本原则:调解自愿、调解合法、照顾进步风俗习惯等,使调解工作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因此,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解决以往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还要通过改革试点工作发现、解决新的问题;也只有不回避问题,不掩饰问题,试点改革的成功经验才能行之有效地推广开来。

    二是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马锡五审判方式从探索发展到大力推广都是依据具体情况和具体需要而进行的,只有从实际出发探索新的审判方式才能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树立司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就是要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不提不切实际的口号,不提超越阶段的目标。司法改革也是如此。我们只有从客观世界的实际出发,科学制定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才能稳步推进改革,进而确保司法改革成果的先进性、科学性、正确性。一切从实际出发要求司法改革要深入到最基层、最一线的司法实践中去,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司法实践的前沿问题,使司法改革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可见,司法改革必须紧紧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和时代特征,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科学地制定改革方案,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研究,从而使司法改革立足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之中而葆有青春活力。

    三是坚持群众路线。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灵魂与核心在于群众路线,目的是为了群众、教育群众。在和平稳定的大好时期,我们更应该创造条件,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廉洁的优质司法资源,扩大现代法治的成果,真正做到司法为民。以目前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为例,它不仅是一项重大的便民安排,更是保障人民群众诉权的重要措施,立案登记制的落实,有利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入推进,必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此外,司法信息化推动审判流程、司法文书等信息有效公开,也使人民群众可以更加便利地参加诉讼、监督司法。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的本质要求和价值目标,而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直接感受者和最终评定者,因此,司法改革要做到以人为本,突出人民性质,切实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确保公平正义有效实现。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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