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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机制有待完善
发表日期: 2016/11/11 9:10:11 阅读次数: 93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胡志泽 谢正清 文建庄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犯轻罪且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决定暂不起诉,并设置一定的考验期限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表现再决定对其是否起诉的制度。监督考察是确保这一制度取得实效的核心。由于现行法律规范过于原则,作为承担监督考察任务的检察机关在实务操作中受到一些因素制约,效果不尽如人意,需要从法律、司法解释或政策层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当前,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中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监督考察力量不足,落实不到位。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监督考察,其监护人应加强管教,配合做好监督考察工作。目前,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没有根本改观,而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考验期长,考察、跟踪帮教等工作量大,承办人员难以做到全程监督,工作难免流于形式。二是监督考察效果有待提高。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是由本院承办案件的公诉或未检部门负责,还是由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无明确规定,目前大都是采用“谁办理谁负责”模式,可是有的院公诉或未检部门因办案力量原因,难以监督到位,影响监督效果。三是法律没有硬性规定,社会机构对监督考察参与度低。

  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一是可以考虑将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的监督考察纳入社区矫正范畴。公、检、法、司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实行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分离符合司法规律和改革的原则。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负责矫治教育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督,并在考察期满时对其提交的考察报告进行审查,向公诉或未检部门提出不起诉或起诉的建议。这样,决定权、管理权、监督权分离,各部门可以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优势互补。三是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由人民监督员对被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及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矫治帮教、考察工作进行外部监督,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促进司法公正。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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