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民事证据制度解析与重构(十一)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民事证据制度解析与重构(十一)
发表日期: 2017/2/3 11:04:36 阅读次数: 87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特约法治评论员 师安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证据保全制度

    民诉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证据保全制度,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工作的具体方式及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民诉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事实上,最高法院原《民事证据规定》已经设置了较为详致的证据保全规则,未来对证据保全制度的重构中,应当考量下列相关制度性因素:

    一是将证据保全的启动时限不应规定为“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因为考虑到新民诉法及其解释将举证时限的严格性已经予以弱化,在现有民诉法体系下,不再实行证据举证时限的“关门主义”原则,故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时机,既可以是诉前申请保全,也可以是涉诉立案时申请,还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二是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证据材料等保全标的物使用与流通保全措施的,或者保全措施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的方式或数额由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程度、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是对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采取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此类情形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于200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专门的诉前证据保全规则。其他诸如《海事特别程序法》、《专利权法》、《著作权法》、《仲裁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亦规定了相应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新民诉法及其解释明确设置了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使得诉前保全制度可以覆盖到一切民商事诉讼领域,从而有效地填补了此前的立法漏洞。

    四是对于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包括对证据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多重方法,且对同一种证据材料亦不限于采取一种保全方式。事实上,证据保全措施与其他法定的取证方式存在交叉情形。诸如,调查人员提取收集书证原件,或提取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物证的原物和采集物证复制品及照片或影像资料;收集、提取计算机数据;提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采集物证以及调查人员为说明证据保全内容而制作的调查笔录等均既是独立的调查取证方式,亦同时具有证据保全的法律属性。

    五是对法院所保全的证据材料在符合法定要件时应当及时进行移交。法院在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正式立案受理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材料及时移交仲裁机构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

    总之,证据保全制度对于当事人取得实体胜诉结论或程序优势具有重大价值。正因如此,法院在适用该项制度时,既要积极、合法,同时也要审慎而留有余地,防止出现单方面支持原告方而形成客观不公的司法态势。

    (未完待续)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一篇:民事证据制度解析与重构(十二)
下一篇:张德江委员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的讲话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