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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酒驾肇事,路政管理部门为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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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路政管理部门为何担责
发表日期: 2017/4/17 9:03:52 阅读次数: 96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16年12月2日下午5时许,张某为朋友庆祝完生日,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在山东东营某县一路段交叉路口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驾乘人员自身伤亡的惨重后果。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显示,张某系醉酒驾车。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张某被认定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张某家属到事故现场发现,事故现场平面交叉路口设计不合规范,没有安全指示标志,事故路口路面存在较多碎石,路面有破损坑洼,认为事故路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张某亲属将同饮者及路政管理部门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路政管理部门对道路负有日常维护保养义务,以确保道路的适行状态,同时设立平面交叉路口的,需经法定许可。但通过观看事故现场照片及实地查看,发现交通事故处道路路面存在较多的碎石及较大的坑洼,平面交叉口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安全符号,进道口坡度直观目视过陡。同时,路政管理部门也未举证证明该平面交叉路口已经许可设立,道路设计符合法定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路政管理部门在事故中承担一定责任。 

  由于公路作为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的特殊属性和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危险属性,国家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使用路权时赋予一定义务,如驾驶人员需要具备相应驾驶资质,禁止酒后驾驶,禁止服用兴奋类药物后驾驶等。除驾驶人外,以公路作为纽带还牵系着路权的管理单位,即路政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作为道路通行的维护者与保障者,需要承担相应公路适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路政管理部门往往认为道路实现全方位安全保障难度较大,其只需要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可,即使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也不应承担责任。 

  实际上,在酒驾者单方交通事故中,即使酒驾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但只要事故道路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是交通事故发生的介入因素之一,路政管理部门就得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道路安全保障是路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与义务。 

  司法实践中,在道路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由于公路作为社会服务产品的特殊性,针对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应该区分来看,一种是因为养护作业、设施安全维护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路政管理部门作为日常养护单位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路政管理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根据公路法、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有责任提供公路养护、设施安全维护并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适行状态,在作为道路建设单位时还要确保所修建的道路符合法定设计标准,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从法理角度看,酒后驾驶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也需要依法提供保障。如果经证据证实道路确实存在安全隐患,成为酒后驾驶人员伤亡的介入因素之一,此时即便是驾驶人员存在酒后驾驶的行为,路政管理部门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交通不断发展的当今社会,为了更好保障出行安全,一方面要坚持不懈地遏制不良驾车风气;另一方面也对路政管理部门提出了新要求,应确保道路修建符合标准,重视日常的维护保养,保证道路的安全适行,这既是对道路通行人的安全保障,也是路政部门履职为民的职责体现。 

  (作者单位: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消息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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