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设为首页
 最新公告
 
  >> 分 类 导 航
【法律服务】
┝ 专业服务
【综合性典型案例】
┝ 综合性典型案例
【专题论坛】
┝ 专题论坛
【综合性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地方法律法规】
┝ 地方法律法规
【国家大政方针】
┝ 大政方针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0月29日新闻发布会
 商务部副部长蒋耀平答记者问: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公安部负责同志就《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长期病休人员套改工资和确定退休(退职)费计发比例“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全文)
 河北省历年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附:各地标准)
 王律师提供法律调查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综合性典型案例综合性典型案例 → 车上人员责任险中 赔偿责任之认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车上人员责任险中 赔偿责任之认定
发表日期: 2017/4/28 10:19:54 阅读次数: 118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杨瑞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情】

    原告史某建系冀F牌照小客车车主,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乘客座位车上人员责任险。2016年某日,史某建驾驶该车与高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导致同乘副驾驶史某雄被撞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高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建向史某雄赔付了1万元。随后,史某建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被告履行保险合同,支付车上人员责任险1万元。

    【解析】

    笔者认为,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依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对车上人员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而定。

    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对于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害是否具有损害赔偿责任,成为被保险人能否获得保险人赔偿的主要依据。

    需要强调的是,该损害赔偿责任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尽管该赔偿责任客观上是由交通肇事这个事实引起的,但在法律形态上,其来源既非按照广义上的无过错原则,也非狭义上仅由侵权法律形态而引起,而是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无论依据何种法律形态,只要是被保险人对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那么该赔偿责任即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向该第三者赔偿后,有权以车上人员责任险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本案中,由于案外人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建无责任,故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角度来讲,史某建无需对史某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根据史某建陈述,其与史某雄为叔侄关系,事故当天,史某雄因为与史某建同路,故搭乘其车辆,且史某建并没有向史某雄收取乘车费用。同时,被保险机动车也并非运营车辆,不存在以营运为目的的经营行为。故史某建搭乘史某雄的行为系基于亲属之间的情谊而为,并没有对价支付,双方之间也没有设立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属于好意施惠,不构成合同法律行为。在史某建对事故不具有过错的前提下,史某建不应对史某雄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史某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无法满足车上人员责任险的构成要件。因此,史某建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上一篇:判定商标在先使用应满足的法律要件
下一篇:施工方在市政工程中安装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分析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8-2010 王树恒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网-王树恒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
律所: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地址:石家庄市工农路386号
电话:0311-87628267 手机:13503213009或15631069599 联系人:王树恒律师
E-mail:wang_bigman@126.com
冀ICP备09008432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