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与安钢集团信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钢公司)、上海广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和公司)签订《票据代理贴现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信钢公司与广和公司采用商业汇票方式结算带钢买卖货款,信钢公司为贴现申请人,广和公司为信钢公司办理票据贴现的代理人,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为贴现银行。广和公司以信钢公司的名义与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承兑汇票贴现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广和公司向平安银行上海分行提供商业承兑汇票,信钢公司的账户分别进账2000万元,但均未注明该款是贴现款。2012年11月,广和公司向信钢公司提出退款申请,于是信钢公司将收到的4000万元退转给广和公司。2013年12月,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依据《承兑汇票贴现合同》约定,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信钢公司支付被拒付的汇票金额4000万元及相应罚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信钢公司所收取的4000万元可认定为本案所涉的票据贴现款,判决信钢公司应支付平安银行上海分行本金4000万元。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贴现行没有对贴现票据做实质审查,因此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应对新钢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诉讼与上海市法院审理的平安银行上海分行与信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构成重复起诉,故判决驳回信钢公司对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