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有效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两高三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也将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作为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出庭作证率。
一是明确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范围。法律要求证人、鉴定人出庭,是为了准确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事实证据争议,因此,并不是所有案件中的所有证人、鉴定人都有必要出庭。立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际,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后,申请方应当负责协助相关证人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强制证人到庭。
二是明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费用给予补助。这些都是解决证人出庭作证后顾之忧,提高证人出庭积极性的重要举措。
三是明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为充分体现直接言辞原则要求,推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导致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情形,庭前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推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既有助于控辩双方积极组织动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也能够避免法庭因采纳不真实的书面证据而错误认定案件事实。
■62问:如何进一步健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答:从2010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在立法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配套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在提高办案质量、统一执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存在分歧;对刑讯逼供取得的重复性供述是否排除有待明确;法庭审理时对取证合法性的调查程序有待规范;公诉机关对取证合法性的证明方式相对单一,证明效果不佳;法庭审理后对证据合法性争议的裁判方式有待明确等等。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制度。2017年4月18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定针对司法实践特别是冤假错案反映出的突出问题,从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两方面入手加以完善,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各自诉讼阶段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方式和排除职责,并从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各个环节明确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和程序。该规定将有助于进一步统一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标准,减少、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争议,为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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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