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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服务专业服务 → 司法改革热点问答(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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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热点问答(21)
发表日期: 2017/6/19 8:58:30 阅读次数: 100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63问:行业和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达成协议后如何进行司法确认?

    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除传统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外,在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或行业,也逐渐成立了非诉调解机构,如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民间商会调解组织、社会团体和公益组织下设的调解组织等。这些自治性、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在化解专业或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形成了互补,也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同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时,也希望能够赋予调解协议相应的法律效力,从而更加有效地保障自身正当权益。但是目前直接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并不具备现实可行性,于是有必要将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专业化调解组织纳入到司法确认制度之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1条规定,行业和商事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被纳入到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的,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申请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委派调解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没有被纳入到名册的行业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或者调解员,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依法申请确认其效力。

    ■64问:专职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有哪些区别?法院专职调解员是否可以由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担任?

    答: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就专职调解员和特邀调解员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人员类型不同。专职调解员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备的,由擅长调解的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担任,由法院直接管理的内部人员。特邀调解员是人民法院吸纳进入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的人员。人民法院通过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建立业绩档案,组织评估等,对特邀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职责不同。专职调解员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专职调解的纠纷只能是登记立案后委托调解的纠纷。特邀调解员从事特邀调解工作,可以是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也可以是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

    第三,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由人民法院直接管理,属于法院内部人员,可以担任专职调解员,从事指导和委托调解工作。专职调解员在诉前调解、分流案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法院应当选择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且擅长调解纠纷的人员担任。

    ■65问:为什么要加强对特邀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答:对特邀调解员进行培训,是《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特邀调解员的培训,是提高特邀调解员素质,从而提高特邀调解的整体质量,增加特邀调解对当事人吸引力的重要途径。

    首先,通过对特邀调解员的培训,可以有效提高特邀调解员的调解技能。通过培训,能够帮助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深入挖掘当事人真实需求,发挥案内案外多种因素,打破诉讼非输即赢的必然结果,从而促使当事人形成利益共赢的良好体验。

    其次,通过加强对特邀调解员的培训,可以增强特邀调解员的规则意识。通过对调解员进行职业伦理培训,告诉调解员“不可为”“不应为”的行为准则,引导特邀调解员遵从调解员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形成规则意识。

    第三,通过加强对特邀调解员的培训,可以加强特邀调解员辨别处理虚假调解等问题的能力。法院对虚假调解等问题具有专业处理能力,通过定期任职培训和个案指导工作,可以增强特邀调解员的防范意识,减少虚假调解的发生。

    特邀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确保特邀调解员的素质符合人民法院对特邀调解工作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委派或委托调解工作任务。有培训资源的培训组织或机构也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开展培训工作,由人民法院对调解员培训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界读者可通过电子邮箱sigaiwenda@126.com对司法改革进行提问,我们将选择一些普遍性问题予以解答)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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