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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规范民间借贷 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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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借贷 维护金融安全
发表日期: 2017/11/30 14:31:12 阅读次数: 94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河北沧县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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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民间借贷引发的法律纠纷数量一直较大,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到位率却偏低。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近五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增幅较大。2012年至2015年,沧县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分别为67件、89件、146件、170件,2016年受理268件,较2012年增长了四倍。2017年前三季度受理269件,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纠纷之后居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

    2.涉案金额不断攀升。2012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10万以下案件为55件,超过10万至100万为12件,没有超过100万的案件。2016年,10万以下案件为137件,超过100万以上为34件。2017年前三个季度,10万以下案件为129件,超过10万至100万为121件,超过100万以上为19件。

    3.“系列案”多。这些案件中,作为原、被告的“串案”占比较大,表现在诉讼案件中就是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现象比较多,如沧县某辖区的崔某芹,其居住地在大港油田附近,每年到沧县法院起诉要求他人偿还债务的案件至少4件,标的额都在10万至30万元之间。还有的系列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这些案件给法院审理和执行工作加大了难度,也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4.借贷主体多元化、复杂化以及借贷目的及资金用途发生变化。出借对象从“熟人关系”,扩展到合作伙伴、同学、同事、朋友甚至不相干的人等“非人格化”的范围。一方向多方融资甚至第三方的参与,借贷的目的从原来的救急或是家庭日常生活等需要转向生产经营、投资房地产甚至进入虚拟经济。进一步增加了风险的积聚,导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交错复杂。

    二、审理的难点及争议

    1.诉讼周期较长。诉讼周期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审理阶段调撤率较低,部分债务人在收到传票后因各种原因不出庭应诉或是拒签材料不出庭应诉,造成这类案件缺席判决率较高,影响案件的调解率;周期长表现的第二个方面为该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结率较低,因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只能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第三方面是还有部分案件本身系赌债等非法借贷,由于审理阶段依据现有事实无法认定,在执行阶段遭到被执行人的强烈抗拒,通过“四查两报”也未能发现其财产,难以执行到位,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

    2.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多种形式掩盖高额利息。出借人大多采取隐含、迂回、引诱、第三人担保等方法进行高息贷款,有些欠条只约定了债务人偿还欠款本金,未约定利息,但实际已把一定时间段内产生的利息计入本金;有的双方约定的利息表面看符合法律规定,实际上利息都远高于此;有些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或是将约定归还借款的利息计入本金出具欠条,计算复利。

    3.部分民间借贷涉及问题较为复杂。有些案件涉嫌通过高利贷、赌博、敲诈勒索等非法形式产生的债务,但在法院审理中“债权人”提供“合法”证据,有些案件系因其他行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事后通过借据、欠条等形式按照民间借贷起诉,法官看似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但实际上却要先判断被告关于基础关系的主张是否成立。另外,非法借贷的当事人报案后,多被公安机关以涉及民事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公权力的打击不力客观上助长了非法借贷的蔓延。

    三、相关建议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投向、借款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加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引导和监管,对民间借贷业务建立报备制度,促进民间资金向正规渠道畅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高利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加强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资源共享。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将征信体与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公民个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只有这样,整个社会的诚信度才能逐渐提高,让“老赖”无所遁形,提升社会诚信度。

    3.坚持能动司法,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要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通过审判职能的行使,有效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又要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诚信,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创造良好的金融司法环境。

    4.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民间借贷纠纷解决机制。该机制的第一层应当是金融行业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中间是调解、仲裁等社会救济方式,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才是诉讼。来自金融机构的管理高层、学者、法律人士等专业人士,应该也为社会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这些多元机制程序应相互衔接,功能上互补,效力上相互支撑,再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施以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取得整体合力。

    (课题组成员:杨  涛  白西云  王  东) 

 

 

 

消息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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