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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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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表日期: 2020/11/11 21:05:24 阅读次数: 111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10日下午对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10日晚上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军委法制局、军委政治工作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国家采取措施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加强教育培训的目的不应限于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还包括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军人退出现役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退役军人考试考核合格后,除了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外,还可以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需求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推荐就业。

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更好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建议草案关于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的规定与英雄烈士保护法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统筹规划烈士纪念设施建设,通过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祭扫纪念活动等多种形式,弘扬英雄烈士精神。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和管理。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1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0年11月11日



消息来源: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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