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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律法规地方法律法规 →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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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1/11/14 12:55:07 阅读次数: 220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市内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和冀政〔2008〕9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石政发〔2008〕7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定于11月上旬对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2011年下半年没有缴费人员,请于10月30日前到相应机构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不满三年的(满3年的人员2011年不再享受该项补贴),以及2011年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2007年12月31日年龄满“4050”(年龄女满40、男满50)人员按实际缴费额的60%补贴;2007年12月31日以后年龄满“4050”人员和其他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实际缴费额的40 %补贴。
三、申领程序:
11月14日到18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保险补贴手续。办理时请携带以下资料: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上报时到街道填写);
2、灵活就业证明(签社区意见);
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章)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
6、2011年新申报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因企业破产、改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提供“企业职工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2)因企业破产、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登记表和记载领取失业金情况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复印件。
(4)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劳动保障事务所对资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复核后,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四、注意事项:
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依据石家庄市地税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收据为准;医疗保险依据凭河北银行开据的医疗保险缴费存折划扣项复印件或银行网银体验机(多媒体自助一体机)打印的2011年1—9月份对账单(对帐单余额应满足9—12月应缴费金额),对帐单要求清晰,数额与申请数额一致。其他在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等单位代管档案的人员,依据代管单位出具的正式收据及保险局出据的本人申请期限内的缴费证明。
各区审核结果应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咨询电话:
长安区:85996099    桥东区:85996906
桥西区:88606590    新华区:87022820
裕华区:86578428    高新区:85965918
矿 区:82073254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消息来源:石家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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