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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论坛专题论坛 → “两卡”案件中“支付结算”竞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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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案件中“支付结算”竞合的处理
发表日期: 2025/3/22 16:31:39 阅读次数: 3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刘民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两卡”案件中关于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的认定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隐罪)难以精准界定的问题。本文在厘清“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支付结算金额”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三者关系基础上,按照从一重处原则探究支付结算型帮助行为司法认定中竞合处理的相关规则。

支付结算行为的竞合。《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1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帮信罪。最高法刑事审判庭、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第4条规定,行为人出租、出借信用卡被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资金,但行为人未实施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未实施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不宜认定为《解释》第1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根据反向解释原理,“行为人出租、出借信用卡”情况下,同时实施了“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行为,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纪要》第5条同时又规定“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因此,支付结算行为既可能构成帮信罪,也有可能构成掩隐罪,两者存在竞合关系。两罪的法定刑中,帮信罪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档,而掩隐罪有两档,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规定,有前两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在司法办案中需要根据现有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判断是否发生竞合以及如何选择适用罪名。

支付结算行为竞合的处理。竞合处理的关键是准确区分帮信罪和掩隐罪的构成要件。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认定掩隐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是指查证属实的犯罪金额。“两卡”案件中的上游犯罪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判断竞合首先要厘清的是《纪要》中“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支付结算金额”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三者的关系。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是指行为人提供信用卡即可,用于接收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转账资金,或者用于接收诈骗犯罪分子从上级卡转入的赃款,无需其他行为,单纯供卡型的资金流出同理;只有当要将转入的赃款再次转账或者套现、取现时,才需要行为人转账、套现、取现或者配合提供刷脸验证等支付结算帮助,才涉及支付结算金额;支付结算金额中被查证属于诈骗资金的就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三者属于递进关系。支付结算金额如果没有查证属实,则不能一概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而按照掩隐罪的标准定罪量刑,否则,既违背了掩隐罪对上游犯罪的要求,也会出现一旦达到帮信罪的入罪标准,就符合了刑法关于掩隐罪的第二档量刑标准的问题,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

在具体个案处理上,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出租、出售信用卡的应结合司法解释的入罪标准、量刑档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只构成帮信罪,不构成掩隐罪。行为人实施帮助转账、套现、取现或者配合提供刷脸验证等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经查证被帮助对象的诈骗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但未达到掩隐罪以数额入罪的标准,如有的地方一般掌握在6000元,只能以帮信罪定罪处罚。

二是只构成掩隐罪,不构成帮信罪。与上述情况相对,行为人实施转账、套现、取现或者配合提供刷脸验证等支付结算金额不满20万元,且经查证被帮助对象的诈骗金额达到了掩隐罪以数额入罪的标准但不满10万元时,只能以掩隐罪定罪处罚,并适用该罪第一档法定刑。

三是同时构成帮信罪、掩隐罪。行为人实施帮助转账、套现、取现或者配合提供刷脸验证等支付结算金额达20万元以上,且经查证被帮助对象的诈骗金额达到了掩隐罪以数额入罪的标准但不满10万元,同时符合帮信罪和掩隐罪入罪标准,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因掩隐罪可以适用管制刑,而帮信罪不包含管制刑,帮信罪比掩隐罪刑罚重,按照从一重原则,应当构成帮信罪。

四是同时构成帮信罪、掩隐罪,但掩隐罪构成情节严重,应当认定为掩隐罪。行为人实施帮助转账、套现、取现或者配合提供刷脸验证等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且经查证被帮助对象的诈骗金额10万元以上,此时,已达到掩隐罪情节严重的标准,按照从一重原则,应以掩隐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基于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入罪标准多样性,笔者只是以最为典型的数额入罪标准作为分析基准,在实际办案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适用标准,但分析思路一致;二是基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中,用于网络诈骗犯罪的银行账户流入流出金额一般难以做到一一对应,可能出现流入资金并未全部转出的情况。此时,对于行为人套现、取现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验证等转出的金额,应当包括“经查证属于诈骗资金的金额”。如行为人的银行卡转入流水累计30万元,行为人实施转账流出金额20万元,案发时卡内尚余10万元,经查证流入金额中10万元系诈骗资金,应当认定掩隐罪的数额即为10万元。因为此时不属于案件事实存疑,符合掩隐罪构成要件,亦并不超出行为人的故意,也符合从严打击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




消息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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