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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专题论坛 → 未进行血检致患病儿错过最佳治疗期 医院赔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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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血检致患病儿错过最佳治疗期 医院赔32万
发表日期: 2012/11/14 18:10:24 阅读次数: 176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产妇在医院顺产生子,全家欣喜不已。不料后来孩子得了一种罕见的“怪病”——家常便饭不能吃,日常生活离不开护理。2008年至今,孩子的父母与医院先后4次走上法庭。日前,这桩“马拉松”官司尘埃落定,被告医院承担赔偿款33万元。

 顺产儿患“怪病”

  2006 年2月26日凌晨4点,徐某的妻子在江苏省沭阳县某乡镇医院产下男婴小春。谁知好景不长,徐某夫妇发现小春发育异常,1岁不会坐,到了2岁还不会走路。 “一开始家里人都说小孩缺钙,多吃鱼呀肉的,哪知道越吃越不对劲。”徐某妻子说,孩子吃什么补品都不管用,越补身体越发软,头发越来越黄,吃了鱼肉后哭得更厉害,整夜不睡,闹得四邻不安。

  2007年8月,徐某夫妇将儿子带到上海市儿童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徐某第一次听到了一个陌生的医学名词——苯丙酮尿症。医生说,这种病属于一种先天性的遗传代谢病,病因是由于基因突变导致肝脏无法产生一种转化蛋白质的酶,使原本提供能量和营养的普通食物因为无法正常代谢,成为损坏大脑神经系统的毒药。苯丙酮尿症的患者必须终身服用特制的食品,才能减少对身体的损害。此病的预防是通过医院对新生儿进行血液筛查,最佳治疗期限为胎儿出生后2至3个月,小春的病已过最佳治疗期。

  五年四次讼争

  小春的“怪病”终于查出了结果,徐某夫妇既痛惜又愤懑。“医院为何不给我儿子筛查?如果进行筛查,我儿子的病绝对不会治不好的!”从上海回家后,徐某多次与医院交涉未果,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2008 年3月,沭阳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徐某诉称,儿子小春患有苯丙酮尿症系被告没有为其进行血液筛查所致,要求被告赔偿其相关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医院辩称,小春没有进行苯丙酮尿症筛查属实,但原因是小春出生后第二天就提前出院了,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原告自己承担。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新生儿疾病的筛查不属医疗行为,接生医院履行的只是宣传、告知义务,对此在原告的新生儿记录中已有记载,一审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宿迁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医院赔偿徐某儿子医疗费用40%。

  2009年,原告第二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小春后续医疗费5万余元,经调解由医院赔偿医疗费40%。

  2011年,原告第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继续赔偿小春后续治疗费用5300元和残疾赔偿金。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鉴定人目前未满6周岁,尚不能评定伤残等级。为此,沭阳县法院就其医疗费用方面作出判决,被告承担40%。

  今年7月小春已满6周岁时,原告第4次起诉到沭阳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102万余元。经鉴定,小春系因苯丙酮尿症所致的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目前状况属于三级伤残。

  沭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告知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医院没有履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义务,应当对原告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对原告儿子小春脑部受损的损害后果,被告虽存在过错,但原告身为监护人直至小春出生后一年多才将其送医就诊,对患儿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的后果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小春所患的苯丙酮尿症系先天性疾病,故被告对小春残疾的损害后果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6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小春医疗等费用32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人生第一道“安检”

  本案中,因为一滴小小的足跟血没有采集进行筛查,小春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大脑受到了不可逆转的损伤。苯丙酮尿症早期诊断的有效方法是新生儿疾病筛查,筛查的办法就是在胎儿生下来72小时到20天内,给新生儿采集足跟血。根据我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苯丙酮尿症和甲亢是医院对新生儿筛查的必选两个项目,且筛查率必须达到100%。新生儿筛查可谓是人生第一道“安检”,苯丙酮尿症等一些先天性疾病,如果胎儿出生后经过筛查发现,及时医治,并坚持吃特殊的药物和食物,患儿就有可能和正常的孩子一样发育成长。如果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对孩子的智力发育就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伤。患有苯丙酮尿症的孩子被称为是 “不食人间烟火的天使”,而守护这些天使最重要的防线就是新生儿疾病筛查,父母和医院则是这道防线的重要守护者。

 

 

消息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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